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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在近几年农村居民收入得到稳步提升的背景下,城乡收入差距绝对值仍在逐步扩大。缺乏实质公平的社会发展机制和收入分配体制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文章主要从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采取补偿性措施及建立三次分配体制等角度,探讨经济法视角下农民收入分配公平权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收入;实质公平;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2-0101-03
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我国农民收入实现了连续11年的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已经超过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倍差逐步缩小。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绝对值过大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村内部收入结构性失衡问题日益突出。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平等流通,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改革。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要得到根本的改变,不仅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角度进行指导,更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证和支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根本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介入也应该成为农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权的构建和实现途径。
1 农民收入问题分析
1.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從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看,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2.75倍,2015年进一步缩小至2.73倍,比2014年缩小0.02。但从2004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由6 484元上升至19 773元[1]。这也说明,虽然农民收入近几年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一直奉行的剪刀差制度事实上还是留下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后果,仅仅靠这几年农民收入的加速增长还无法弥补这一差距。收入差距的绝对值过大,影响着城乡居民的消费观念、养老、医疗乃至公共产品的提供。
1.2 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较大
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较大差异,欠发达地区农民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2014年,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144.6元,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 011.1元,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 295.0元,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 802.1元[1]。
在同一农村集体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出现不同的层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等份分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 768.1元,中等偏下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 604.4元,中等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503.9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449.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 947.4元[1]。
1.3 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距拉大
在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中,来自农业的经营性收入比重在逐步下降,由此可见,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在逐步下降,工资性的收入在整个收入结构中的比重则保持上升趋势;此外,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数额较低,在绝对值和比重上都无法与城镇居民相比。2014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为4 152.2元,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为39.58%,经营净收入为4 237.4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40.39%,财产净收入为22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2.1%,转移净收入为1 877.2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7.9%。同年,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为17 936.8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62.18%,经营净收入为3 27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1.37%,财产净收入为2 81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9.7%,转移净收入为4 815.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6.7%[1]。农村居民转移净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39%左右。“所谓的转移净收入即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则是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1]。对比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时至今日,农村居民的收入结仍然不尽合理,尤其在转移净支出对比中仍然居于弱势地位。
2 实质公平的缺失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根本原因
实质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方面的差异这一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所强调的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有差别的公平”[2]。社会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和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权利的分配。而我国长期奉行的二元制制度给农村和农民留下了巨大的空洞。
2.1 城乡要素流动的二元性
农村的各种基本要素包括土地、房屋及农产品具有与城镇不同的流通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农产品交易中。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但农村土地无法和城镇的国有土地一样进行市场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只能获得很少的补偿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由于国家对于粮食流通体制的管制,粮食不能同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价格调节,与此同时,粮食价格的上涨速度往往还赶不上农业生产性资料的价格上涨速度。
2.2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二元制
无论是基础社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这些公共产品主要都是通过政府来提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这一原则,城乡居民应该享有同样的公共产品供给,但事实上,城乡之间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制。以低保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标准分别为439元和255元,相差184元。2014年,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城镇地区为9.70人,农村地区为仅为3.77人。农村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在范围、领域、质量上都与城镇有较大的差距。 2.3 城乡就业制度也存在着二元制
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 747万人,比2014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有16 884万人。虽然农民工工资几年来稳步提高,但农民工被歧视的现象仍长期存在,农民工还常常会遇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农民工的就业范围基本在私营单位,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社会保障不完善。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 029元,比2014年增加5 669元,增长10.1%。而截至2015年年末,外出农民工年人均收入水平为36 864元,比2014年提高2 496元,增长7.2%。还有一个数据更能说明情况,2015年,在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人数持续上升的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2014年末减少63万人。
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作为消费者与城镇居民一样交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户籍歧视问题的存在,农民工又不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缴纳税负所带来的实质收益,尤其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知,长期不对称的城乡二元制导致了农村居民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正是因为农民长期处于付出大于收入的困境,使农民在财政负担、个人收入、公共服务等领域都陷入了“囚徒”困境,农村财富逆向流动,城乡收入差距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制度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而要真正实现农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权,就必须在实践中贯彻实质公平原则。
3 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民收入分配公平权实现
社会改革成果的分享机制主要通过基础机制、分配机制、监督机制的路径实现,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行规则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3.1 从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角度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3.1.1 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的地位
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根据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和保障公平原则,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确立农民在要素流通市场上的主体地位。要加快立法程序,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主体,打破城乡要素流通的二元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等要素的合理流转,探索农村土地利用的有效形式,寻找对农民有益的经济补偿方式。同时,严格执行相关征地法律制度,严禁并严厉查处违法征用土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1.2 确立农民的劳动力主体地位
在劳动力市场上,也要明确农民工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工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消除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受教育权的歧视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因此,需要废除对农村及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法规,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2 以实质公平原则为指导对农村及农民进行倾斜性制度安排
3.2.1 完善政府宏观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预算中对“三农”的支出比例,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平,加大对农民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新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配置均等化。通过修订《财政法》《预算法》等法律规范,强化对农村和农民的财政支持。
3.2.2 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
农业在我国是弱势产业,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代表,增强农民的议价能力。同时,通过关税、农业补贴及各种非关税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农业产业,实现实质公平。
3.2.3 改革农村税收政策
解决好税源地与用税地不一致造成的农民税收负担加重问题。将农村居民的额外税收负担通过公共产品供给和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全面返还。同时,要改善农村税负结构,将目光从简化征税方式、规范税费管理等日常性变革中跳出来,推进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通过对农副产品进行税费减免、推广种植补贴制度,推进物业税、财产税等税种改革,达到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目的。
3.3 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建设,构建合理收入分配制度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大致分为3个层次,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引导,根据劳动要素进行交易,由交易双方自发产生。第二层次的分配也称之为收入的再分配,主要用来弥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主要由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机制对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从调节途径来看,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险等手段进行。第三层次分配主要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并配套相应的法律机制。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前两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无法平衡的问题。具体的实施途径是由个人或企业等相关经济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投资、捐赠、建立公益基金、无偿建设公共设施等方式进行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因此,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確认第三次分配的内容和程序、明确第三次分配的主体资格等方式进行监管和保障。
4 结语
农村居民收入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实质公平原则和城乡统筹理念的统一。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废除二元制发展格局,给予农村、农民和农业更多的发展机会,让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实质公平。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张志超.吴晓忠.关于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对策研究——兼议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4]李昌麒.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谢茜.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1).
[6]卢代富.肖顺武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与利益均衡[J].重庆社会科学,2011(8).
[责任编辑:高海明]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收入;实质公平;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2-0101-03
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我国农民收入实现了连续11年的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已经超过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倍差逐步缩小。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绝对值过大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村内部收入结构性失衡问题日益突出。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平等流通,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改革。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要得到根本的改变,不仅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角度进行指导,更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证和支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根本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介入也应该成为农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权的构建和实现途径。
1 农民收入问题分析
1.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從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看,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2.75倍,2015年进一步缩小至2.73倍,比2014年缩小0.02。但从2004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由6 484元上升至19 773元[1]。这也说明,虽然农民收入近几年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一直奉行的剪刀差制度事实上还是留下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后果,仅仅靠这几年农民收入的加速增长还无法弥补这一差距。收入差距的绝对值过大,影响着城乡居民的消费观念、养老、医疗乃至公共产品的提供。
1.2 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较大
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较大差异,欠发达地区农民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2014年,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144.6元,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 011.1元,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 295.0元,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 802.1元[1]。
在同一农村集体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出现不同的层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等份分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 768.1元,中等偏下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 604.4元,中等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503.9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449.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 947.4元[1]。
1.3 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距拉大
在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中,来自农业的经营性收入比重在逐步下降,由此可见,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在逐步下降,工资性的收入在整个收入结构中的比重则保持上升趋势;此外,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数额较低,在绝对值和比重上都无法与城镇居民相比。2014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为4 152.2元,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为39.58%,经营净收入为4 237.4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40.39%,财产净收入为22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2.1%,转移净收入为1 877.2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7.9%。同年,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为17 936.8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62.18%,经营净收入为3 27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1.37%,财产净收入为2 81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9.7%,转移净收入为4 815.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6.7%[1]。农村居民转移净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39%左右。“所谓的转移净收入即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则是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1]。对比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时至今日,农村居民的收入结仍然不尽合理,尤其在转移净支出对比中仍然居于弱势地位。
2 实质公平的缺失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根本原因
实质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方面的差异这一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所强调的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有差别的公平”[2]。社会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和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权利的分配。而我国长期奉行的二元制制度给农村和农民留下了巨大的空洞。
2.1 城乡要素流动的二元性
农村的各种基本要素包括土地、房屋及农产品具有与城镇不同的流通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农产品交易中。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但农村土地无法和城镇的国有土地一样进行市场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只能获得很少的补偿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由于国家对于粮食流通体制的管制,粮食不能同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价格调节,与此同时,粮食价格的上涨速度往往还赶不上农业生产性资料的价格上涨速度。
2.2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二元制
无论是基础社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这些公共产品主要都是通过政府来提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这一原则,城乡居民应该享有同样的公共产品供给,但事实上,城乡之间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制。以低保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标准分别为439元和255元,相差184元。2014年,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城镇地区为9.70人,农村地区为仅为3.77人。农村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在范围、领域、质量上都与城镇有较大的差距。 2.3 城乡就业制度也存在着二元制
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 747万人,比2014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有16 884万人。虽然农民工工资几年来稳步提高,但农民工被歧视的现象仍长期存在,农民工还常常会遇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农民工的就业范围基本在私营单位,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社会保障不完善。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 029元,比2014年增加5 669元,增长10.1%。而截至2015年年末,外出农民工年人均收入水平为36 864元,比2014年提高2 496元,增长7.2%。还有一个数据更能说明情况,2015年,在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人数持续上升的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2014年末减少63万人。
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作为消费者与城镇居民一样交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户籍歧视问题的存在,农民工又不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缴纳税负所带来的实质收益,尤其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知,长期不对称的城乡二元制导致了农村居民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问题,正是因为农民长期处于付出大于收入的困境,使农民在财政负担、个人收入、公共服务等领域都陷入了“囚徒”困境,农村财富逆向流动,城乡收入差距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制度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而要真正实现农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权,就必须在实践中贯彻实质公平原则。
3 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民收入分配公平权实现
社会改革成果的分享机制主要通过基础机制、分配机制、监督机制的路径实现,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行规则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3.1 从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角度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3.1.1 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的地位
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根据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和保障公平原则,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确立农民在要素流通市场上的主体地位。要加快立法程序,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主体,打破城乡要素流通的二元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等要素的合理流转,探索农村土地利用的有效形式,寻找对农民有益的经济补偿方式。同时,严格执行相关征地法律制度,严禁并严厉查处违法征用土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3.1.2 确立农民的劳动力主体地位
在劳动力市场上,也要明确农民工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工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消除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受教育权的歧视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因此,需要废除对农村及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法规,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2 以实质公平原则为指导对农村及农民进行倾斜性制度安排
3.2.1 完善政府宏观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预算中对“三农”的支出比例,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平,加大对农民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新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配置均等化。通过修订《财政法》《预算法》等法律规范,强化对农村和农民的财政支持。
3.2.2 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
农业在我国是弱势产业,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代表,增强农民的议价能力。同时,通过关税、农业补贴及各种非关税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农业产业,实现实质公平。
3.2.3 改革农村税收政策
解决好税源地与用税地不一致造成的农民税收负担加重问题。将农村居民的额外税收负担通过公共产品供给和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全面返还。同时,要改善农村税负结构,将目光从简化征税方式、规范税费管理等日常性变革中跳出来,推进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通过对农副产品进行税费减免、推广种植补贴制度,推进物业税、财产税等税种改革,达到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目的。
3.3 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建设,构建合理收入分配制度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大致分为3个层次,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引导,根据劳动要素进行交易,由交易双方自发产生。第二层次的分配也称之为收入的再分配,主要用来弥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主要由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机制对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从调节途径来看,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险等手段进行。第三层次分配主要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并配套相应的法律机制。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前两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无法平衡的问题。具体的实施途径是由个人或企业等相关经济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投资、捐赠、建立公益基金、无偿建设公共设施等方式进行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因此,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確认第三次分配的内容和程序、明确第三次分配的主体资格等方式进行监管和保障。
4 结语
农村居民收入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实质公平原则和城乡统筹理念的统一。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废除二元制发展格局,给予农村、农民和农业更多的发展机会,让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实质公平。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张志超.吴晓忠.关于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对策研究——兼议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4]李昌麒.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谢茜.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1).
[6]卢代富.肖顺武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目标诉求与利益均衡[J].重庆社会科学,2011(8).
[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