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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及其性质问题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而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看,行政许可的实质应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