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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以空前的决心、空前的措施、空前的力度,横扫腐败、猛药去疴,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作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本文拟结合当前形势,从犯罪构成谈对国企职务犯罪行为的治理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犯罪构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近年来,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国企改革发展,而且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笔者拟结合石化行业纪检工作实际,重点围绕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力图把握新形势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存在及发展变化的规律并提出治理对策。
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一)主要特征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较高
根据高检统计数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别约占职务犯罪的30%、28%、24%。涉案金额大且串案、窝案比较普遍,数罪交织、案中有案。
2、高管和重点岗位人员犯案居多
企业高管、采购、销售、招投标及财会人员犯案居多,且年龄呈多元化趋势。
3、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增强,调查取证难
当前许多职务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藏性,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导致调查取证难。
(二)主要成因
1、垄断经营、资金密集系重要原因
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系垄断经营,资源高度集中,且因为企业规模庞大,资金密集,项目投资频繁。从近年发案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石油化工、电力、粮贸、能源、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及工程建筑等行业。
2、权力高度集中、监管缺位系根本原因
国企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传统监督体制存在固有弊端。“一把手”当家,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
3、信仰缺失,盲目攀比,打击不力,震慑不够系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配差距拉大,以及不正之风的侵袭,部分公职人员互相攀比,信仰缺失,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对象。立法体系不完善,打击不力,使一部分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二、职务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及法律适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款)。
(二)犯罪主观方面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仅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的主观方面, 视不同情况,既有过失亦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而非实施对象。贪污罪与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等一样,具有财产型犯罪的特征,但其侵害的客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非公共(国有)财物。
受贿罪侵害客体系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非他人财物。任何用以收买职务行为的利益,不论是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贿赂。例如许多国家将性贿赂亦视为受贿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职务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利用职务之便”或“实施行为要同职务必然相关”。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国有企业会计、出纳利用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控资金的权力,伪造、涂改票据,虚报冒领等。
三、有效构筑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防火墙”的治理措施
笔者认为,治理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以规范权力为主线,以制约犯罪主体为基础,以抑制犯罪动因为前提,以保护犯罪目标为根本来设计治理措施,方为有效。
(一)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公开监督机制,制约犯罪主体,减少或消除其犯罪机会,是使其 “不能为”的关键手段
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企公务人员,而公务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也大相径庭。故对其岗位进行防腐设计,规范职务行为,减少或消除其犯罪机会、途径(即阻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手段得逞),同时拓展监督渠道,是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
1、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反舞弊”体系全面覆盖
第一、事前阶段。首先对制度建设实施“反舞弊审查”,对权力容易滥用、腐败高发的环节进行梳理,实施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第二、事中阶段。由于各公务人员系潜在“犯罪主体”,故必须对权力规范运行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着力关键环节,关口前移,将“反舞弊检查”融入到日常管理,确保制度建设中的“防腐设计”落实到位。
第三、事后阶段。国企公务人员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总结,不断进步。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通过效能监察进行问效问责,另一方面,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纪人员。 独山子石化纪委在对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工程建设的物采监督中,首先是盯住制度建设环节,对所有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制度进行“反舞弊审查”,使“权力运行受到制约与监督”的思想在管理体系中得到体现。同时,对工程建设指挥部矩阵式管理模式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权力制约及协调配合提供建设性意见。根据岗位特点及发案风险,确定“短名单推荐”、“合同变更”等多个关键环节并划定风险等级,纪检监察人员实施全程跟踪并深入监督。一旦发现违纪或犯罪苗头,即果断扼止;提出监察建议,服务大局,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将监督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并以股份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稽查为契机,查处执行缺位、制度漏洞、用权不当、滥司其职等问题。同时,坚决督促责任部门(人)限期整改,将监督的思路融入管理,并将监督的成效服务于管理。
在此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下:“个人意志”不可能凌驾于程序之上;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且协调配合。从具体经办到集体决策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任何关键环节,均构成岗位对岗位、部门与部门、领导对部门、集体决策对领导的立体监督网络体系。
2、拓展监督渠道,发扬民主,建立法定公开监督机制
我国应借鉴国外反腐经验,在目前我国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允许并能保证公众实施监督。例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利息、股票及证券等有价凭证。有财产变动时要及时申报,适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自律信用与社会诚信意识,出现问题时作为惩治依据。
上述手段一方面确保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与监督,犯罪主体不能“滥司职权”,即使具备“职务之便”但亦难有犯罪机会或途径。另一方面建立了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使潜在犯罪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形影相伴,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二)深化教育,注重实效,严密法网,强化内外调控,抑制犯罪动因,是使其“不想为”的重要前提
从理论层面分析,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动因主要有两种,一是难敌诱惑、放纵自己而犯罪,二是源于过度贪婪、心存侥幸而犯罪。故通过内化自律内省和外化他律约束,强化廉洁意识教育,遏制其贪婪,约束其职务行为,消除和抑制职务犯罪动因是治理腐败的重要前提。
1、推行专题廉洁教育,注重教育针对性,确保岗责明确,勤廉驻心
纪委要深入分析各职能部门职责特点,牢牢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和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教育。岗位教育与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建设要紧密结合,管理、监督、惩处保持三点一线。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岗位教育就延伸到哪里,公务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检查就渗透到哪里。
独山子石化公司纪委连续四年坚持对工程建设采购、资金控制、招投标、财务、外事、工程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廉洁教育,成效显著。纪委首先分析该部门职责行使、业务范畴特点,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注重精选职务、岗位相当,有针对性地挑选同行业、类似岗位的案例进行剖析,以案为诫,以案明纪,让领导干部强烈感觉到腐败之害近在眼前,侥幸之心难再揣。同时深化案例警示教育,“以人为镜明得失,以案为镜知法纪”。组织工程参建领导干部到自治区第四监狱接受现场警示教育,服刑人员现身说法。
深刻并有针对性的教育形式比单纯学习党纪条规更具说服力、感染力和震慑力。一方面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另一方面,抑制其犯罪动因,让潜在犯罪主体对触犯党纪国法的恶果感到身心战栗,可促进职务行为规范和公赋权力正确行使。
2、严密法网,提高职务犯罪成本,扩大适用财产刑
如果从事职务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公务人员就可能腐败;而当潜在收益足够大时,则会“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是腐败产生的重要诱因。列宁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残暴,而在于如何严密。因此,首先要严密法网。近两年,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但产权交易市场政策落实不力、制度有漏洞的问题亟待解决,故出台《产权交易法》迫在眉睫。同时应加快制定诸多与国企经营管理、发展改革密切相关的新法律(规),包括《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及具体的行业立法或针对某类国企进行特殊立法,做到职务犯罪行为法定化,防止罪不当罚。其次,要大幅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概率,实现“伸手必被捉”。增加职务犯罪成本,扩大适用财产刑,使犯罪主体经济上“破产”;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披露,发挥威慑效应,阻遏潜在的犯罪人,抑制犯罪动因产生和强化。
(三)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保护犯罪客体,减少被侵害机率,是使其“不敢为”的主要保障
职务犯罪客体是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法益,通过保护职务犯罪行为所实施的目标,能减少被侵害的机率。基本途径有三个,一是强化防范机制建设,给“犯罪目标”装一个“保险箱”,关口前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增强震慑效应;三是加强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消除犯罪分子外逃的侥幸心理。这是惩治腐败的主要保障。
1、强化防范机制,虽有“的”却不能放“矢”
保护职务犯罪目标,可分为主动式防范和被动式防范。主动式防范就是推动和加强防范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监督制度等。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得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当时或稍后即被揭露无遗,削弱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如目前全国推行的“金税”、“金卡”等信息化工程,确保监控关口前移,过程监督强化,内控体系更完善。
被动式防范,就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暴露机制,使得职务犯罪在某些条件下能被及时发现。如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对防范职务犯罪,保护犯罪目标起到了较好作用。
2、专门制定《反腐败法》,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腐败成本
我国应加快《反腐败法》的起草和出台,避免因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导致部分职务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和司法执行难的问题,逐步消除党纪政纪处罚中“失之过宽、失之于软、执纪不严、权大于纪”等不良现象。
3、推进国际合作,建立和运用反腐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国企高管携巨资外逃、进行国际洗钱或跨境转移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条约,运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在联合执法、引渡、反洗钱、判决执行、追偿等方面进行合作。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和建立相关惩防机制上要继续加强与国际接轨。对驻外机构和企业要加强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建立健全参与反腐执法合作的双边和多边新机制。
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共同任务,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我们必须树立提前防范,持久作战的思想。通过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生成机理,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控制、暴露、惩治机制,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关键词:犯罪构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近年来,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国企改革发展,而且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笔者拟结合石化行业纪检工作实际,重点围绕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力图把握新形势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存在及发展变化的规律并提出治理对策。
一、国企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一)主要特征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较高
根据高检统计数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别约占职务犯罪的30%、28%、24%。涉案金额大且串案、窝案比较普遍,数罪交织、案中有案。
2、高管和重点岗位人员犯案居多
企业高管、采购、销售、招投标及财会人员犯案居多,且年龄呈多元化趋势。
3、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增强,调查取证难
当前许多职务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藏性,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导致调查取证难。
(二)主要成因
1、垄断经营、资金密集系重要原因
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系垄断经营,资源高度集中,且因为企业规模庞大,资金密集,项目投资频繁。从近年发案行业来看,主要分布在石油化工、电力、粮贸、能源、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及工程建筑等行业。
2、权力高度集中、监管缺位系根本原因
国企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传统监督体制存在固有弊端。“一把手”当家,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
3、信仰缺失,盲目攀比,打击不力,震慑不够系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配差距拉大,以及不正之风的侵袭,部分公职人员互相攀比,信仰缺失,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对象。立法体系不完善,打击不力,使一部分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二、职务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及法律适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犯罪活动。《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款)。
(二)犯罪主观方面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仅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的主观方面, 视不同情况,既有过失亦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态。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而非实施对象。贪污罪与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等一样,具有财产型犯罪的特征,但其侵害的客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非公共(国有)财物。
受贿罪侵害客体系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非他人财物。任何用以收买职务行为的利益,不论是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贿赂。例如许多国家将性贿赂亦视为受贿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职务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利用职务之便”或“实施行为要同职务必然相关”。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国有企业会计、出纳利用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控资金的权力,伪造、涂改票据,虚报冒领等。
三、有效构筑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防火墙”的治理措施
笔者认为,治理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以规范权力为主线,以制约犯罪主体为基础,以抑制犯罪动因为前提,以保护犯罪目标为根本来设计治理措施,方为有效。
(一)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公开监督机制,制约犯罪主体,减少或消除其犯罪机会,是使其 “不能为”的关键手段
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企公务人员,而公务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也大相径庭。故对其岗位进行防腐设计,规范职务行为,减少或消除其犯罪机会、途径(即阻碍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手段得逞),同时拓展监督渠道,是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
1、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反舞弊”体系全面覆盖
第一、事前阶段。首先对制度建设实施“反舞弊审查”,对权力容易滥用、腐败高发的环节进行梳理,实施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第二、事中阶段。由于各公务人员系潜在“犯罪主体”,故必须对权力规范运行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着力关键环节,关口前移,将“反舞弊检查”融入到日常管理,确保制度建设中的“防腐设计”落实到位。
第三、事后阶段。国企公务人员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总结,不断进步。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通过效能监察进行问效问责,另一方面,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查处违纪人员。 独山子石化纪委在对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工程建设的物采监督中,首先是盯住制度建设环节,对所有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及资金管理等制度进行“反舞弊审查”,使“权力运行受到制约与监督”的思想在管理体系中得到体现。同时,对工程建设指挥部矩阵式管理模式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权力制约及协调配合提供建设性意见。根据岗位特点及发案风险,确定“短名单推荐”、“合同变更”等多个关键环节并划定风险等级,纪检监察人员实施全程跟踪并深入监督。一旦发现违纪或犯罪苗头,即果断扼止;提出监察建议,服务大局,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将监督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并以股份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稽查为契机,查处执行缺位、制度漏洞、用权不当、滥司其职等问题。同时,坚决督促责任部门(人)限期整改,将监督的思路融入管理,并将监督的成效服务于管理。
在此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下:“个人意志”不可能凌驾于程序之上;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且协调配合。从具体经办到集体决策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任何关键环节,均构成岗位对岗位、部门与部门、领导对部门、集体决策对领导的立体监督网络体系。
2、拓展监督渠道,发扬民主,建立法定公开监督机制
我国应借鉴国外反腐经验,在目前我国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允许并能保证公众实施监督。例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利息、股票及证券等有价凭证。有财产变动时要及时申报,适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自律信用与社会诚信意识,出现问题时作为惩治依据。
上述手段一方面确保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与监督,犯罪主体不能“滥司职权”,即使具备“职务之便”但亦难有犯罪机会或途径。另一方面建立了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使潜在犯罪主体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形影相伴,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二)深化教育,注重实效,严密法网,强化内外调控,抑制犯罪动因,是使其“不想为”的重要前提
从理论层面分析,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动因主要有两种,一是难敌诱惑、放纵自己而犯罪,二是源于过度贪婪、心存侥幸而犯罪。故通过内化自律内省和外化他律约束,强化廉洁意识教育,遏制其贪婪,约束其职务行为,消除和抑制职务犯罪动因是治理腐败的重要前提。
1、推行专题廉洁教育,注重教育针对性,确保岗责明确,勤廉驻心
纪委要深入分析各职能部门职责特点,牢牢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和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教育。岗位教育与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建设要紧密结合,管理、监督、惩处保持三点一线。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岗位教育就延伸到哪里,公务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检查就渗透到哪里。
独山子石化公司纪委连续四年坚持对工程建设采购、资金控制、招投标、财务、外事、工程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廉洁教育,成效显著。纪委首先分析该部门职责行使、业务范畴特点,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注重精选职务、岗位相当,有针对性地挑选同行业、类似岗位的案例进行剖析,以案为诫,以案明纪,让领导干部强烈感觉到腐败之害近在眼前,侥幸之心难再揣。同时深化案例警示教育,“以人为镜明得失,以案为镜知法纪”。组织工程参建领导干部到自治区第四监狱接受现场警示教育,服刑人员现身说法。
深刻并有针对性的教育形式比单纯学习党纪条规更具说服力、感染力和震慑力。一方面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另一方面,抑制其犯罪动因,让潜在犯罪主体对触犯党纪国法的恶果感到身心战栗,可促进职务行为规范和公赋权力正确行使。
2、严密法网,提高职务犯罪成本,扩大适用财产刑
如果从事职务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公务人员就可能腐败;而当潜在收益足够大时,则会“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是腐败产生的重要诱因。列宁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残暴,而在于如何严密。因此,首先要严密法网。近两年,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但产权交易市场政策落实不力、制度有漏洞的问题亟待解决,故出台《产权交易法》迫在眉睫。同时应加快制定诸多与国企经营管理、发展改革密切相关的新法律(规),包括《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及具体的行业立法或针对某类国企进行特殊立法,做到职务犯罪行为法定化,防止罪不当罚。其次,要大幅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概率,实现“伸手必被捉”。增加职务犯罪成本,扩大适用财产刑,使犯罪主体经济上“破产”;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披露,发挥威慑效应,阻遏潜在的犯罪人,抑制犯罪动因产生和强化。
(三)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保护犯罪客体,减少被侵害机率,是使其“不敢为”的主要保障
职务犯罪客体是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法益,通过保护职务犯罪行为所实施的目标,能减少被侵害的机率。基本途径有三个,一是强化防范机制建设,给“犯罪目标”装一个“保险箱”,关口前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增强震慑效应;三是加强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消除犯罪分子外逃的侥幸心理。这是惩治腐败的主要保障。
1、强化防范机制,虽有“的”却不能放“矢”
保护职务犯罪目标,可分为主动式防范和被动式防范。主动式防范就是推动和加强防范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监督制度等。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得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当时或稍后即被揭露无遗,削弱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如目前全国推行的“金税”、“金卡”等信息化工程,确保监控关口前移,过程监督强化,内控体系更完善。
被动式防范,就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暴露机制,使得职务犯罪在某些条件下能被及时发现。如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对防范职务犯罪,保护犯罪目标起到了较好作用。
2、专门制定《反腐败法》,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腐败成本
我国应加快《反腐败法》的起草和出台,避免因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导致部分职务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和司法执行难的问题,逐步消除党纪政纪处罚中“失之过宽、失之于软、执纪不严、权大于纪”等不良现象。
3、推进国际合作,建立和运用反腐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国企高管携巨资外逃、进行国际洗钱或跨境转移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条约,运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在联合执法、引渡、反洗钱、判决执行、追偿等方面进行合作。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和建立相关惩防机制上要继续加强与国际接轨。对驻外机构和企业要加强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建立健全参与反腐执法合作的双边和多边新机制。
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共同任务,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我们必须树立提前防范,持久作战的思想。通过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生成机理,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控制、暴露、惩治机制,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