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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非典期间高官问责追究开始,行政问责制就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与政府部门较为关注的研究重点。行政问责是对行政人员行政责任的事后定向监督,是防止权力异化的主要工具。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还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在司法机关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这一重大决定,为推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