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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审查是对所涉及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性的判断。本文重点阐明了对技术性的判断应当在如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考虑,即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人类对于自然规律的具体应用。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首先应当是针对具体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即满足文中所论述的“针对性”条件;其次,该解决方案的具体应用必然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客观约束,符合所述客观环境约束下的自然规律,即满足本文中所论述的“约束性”条件。在上述理论基础上,本文从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所针对的对象入手,通过分析其是否为具体的,以及该方案是否对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