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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中,存在某一加害人之单独排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形,但也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由某一个加害企业的排污行为所造成,而是由数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对于后一情形有学者称之为复合污染、复合公害或集合公害。笔者认为,复合公害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可以称复合公害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