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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何与先前所确立的规范相关联,国内外学者提出各自不同的法律裁判思维模式。“推论模式”、“等置模式”、“解释循环”等的提出均不再是对传统三段论演绎推理模式的原版复述。加之,许多法学家提出关于法律不确定的命题加大了演绎推理遭到质疑的程度。然而,在制定法国家,甚至包括判例法国家在内,演绎推理思维的基本骨架却在裁判过程中得以保留。具体到刑事法领域,罪刑法定在近现代各国的确立并未将法官的刑法解释排除在外,相反,法官刑法解释的重要使命就在于:通过解释实现罪刑规范的确定性,为个案裁判解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