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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及地方电网供区用电价格,由各市(州)、县物价局负责落实。四川电网直供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联系,按《通知》规定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