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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读者邓某来电:国家对特困人员有救助制度,请问:救助供养的范围为何?答: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