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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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终身监禁,意在严惩罪行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但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对贪污罪、受贿罪不应适用终身监禁;不应以判处死缓为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终身监禁适用的程序也存在明显问题。我国终身监禁并非是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刑种,也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无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除。
  关键词 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 替代措施
  作者简介:吴松,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40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
  一、我国的终身监禁并非是一种新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终身监禁是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是无期徒刑的一种特定形式,并非一种新的刑罚种类。无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种,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无期徒刑就是终身监禁,二者并无区别。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由于刑法中规定有减刑和假释,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出狱的希望。尽管理论上需终身服刑,实际上由于绝大多数犯罪人在服刑期间都因有悔罪表现,被减刑或假释,在服刑相当长刑期以后而出狱,真正死在监狱里的较少。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对终身自由刑的用语,最早可追溯到清朝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中就规定了无期徒刑这一刑种,犯罪人在服满一定刑期后可予以假释。《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由重到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大清新刑律》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我国古代就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用无期徒刑,而不用终身监禁是有历史渊源的。
  世界各国刑法中都有类似于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适用对象都是罪行严重的犯罪人。在保留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国外的终身监禁,分为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与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类似于我国的无期徒刑,犯罪人在监狱服刑一定年限后,如表现良好,即可获得假释。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犯罪人将终身服刑,没有通过假释出狱的机会。
  我国近些年开始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降低死刑的适用率。对那些动辄贪腐上千万、上亿的巨贪也极少适用死刑,死刑更多的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威慑。那些贪腐数额巨大的巨贪,往往能比其他犯罪人获得更多减刑、假释的机会而提前出狱。为了保证刑罚足够的威慑力,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及所谓的终身监禁就应运而生,成为法学界一时热议的焦点。
  通过对贪污罪、受贿罪适用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就堵住了那些巨贪的出狱之路,显示了国家对腐败的严打态度。但我国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是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认为我国终身监禁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过重,判处无期徒刑过轻的贪腐犯罪,是没有根据的。
  二、我国的终身监禁并非是死刑的替代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期徒刑,与死刑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终身监禁并非死刑的替代措施。
  死刑的确有许多缺点,但在刑法对大量犯罪还保留死刑的情况下,谈不上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罪刑法定是人们公认的刑法基本准则,当犯罪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而不用死刑,显然违背基本的法制原则。如果认为对某种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就应及时修改刑法,废除该种犯罪的死刑規定。刑法中的某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如果是死刑,那么其法定刑中也一定包括有无期徒刑。既然如此,就不存在用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问题,应当考虑的是对死刑与无期徒刑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刑法如对某种犯罪废除死刑,原来位居次席的无期徒刑就成为法定最高刑。这也并非是无期徒刑取代死刑,而是立法机关直接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二者有本质区别,谈不上无期徒刑取代死刑的问题。
  如对某种犯罪废除死刑,也不应当采用更为严厉的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来代替现行的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1.在大量犯罪仍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废除死刑的罪名都是那些本来就不应适用死刑的犯罪,例如那些非暴力的贪财图利的犯罪。取消死刑的犯罪,既然其社会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对之取消死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体现。取消死刑后,用更为严厉的终身监禁来代替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缺乏足够的理由。
  2.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本身就是一种极为严厉的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理论上是终身服刑的,并非某些人所想像的基本等同于若干年有期徒刑。虽说对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但要获得减刑、假释并非易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非所有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都能符合这些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实际执行13年以后才能予以假释。实际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实际服刑时间会普遍长于13年。13年的时间对一个自由人来说也许并不难熬,但对丧失自由的犯人,其感受会完全不同。我国监狱的服刑条件普遍不好,犯人的生活待遇、医疗条件都较差。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要参加劳动。监狱劳动的时间往往较长,其劳动强度通常也较大,对犯人的体罚虐待也时有所闻,其服刑的痛苦程度可想而知。无期徒刑本身就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种类,认为适用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对犯罪人惩罚太轻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毕竟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还有死刑可供选择。在大量犯罪还保留死刑,且仍大量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另设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是不必要的。因为我国监狱服刑条件与欧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普通的无期徒刑就已足够严厉,不应再照搬国外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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