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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中的青少年是敏感而脆弱的群体,他们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却还没有拥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周围的一切。正因如此,任何一个社会的任何一点变化,其影响往往都会在青少年身上显现出来:开明健朗、奋发有为的社会风气,可以熏染出更多胸怀大志、积极进取的风华少年;而奢靡风行与道德败落,却只能给带来无数的纨绔子弟和横行乡里的“恶少”,一旦社会有变,这些“非行少年”便几乎不可避免地成为助纣为虐的社会乱源。误入犯罪歧途的青少年,既是他人受害的施害者,更多的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社会共同体对青少年的误入歧途都负有责任,社会不能苛责于青少年,而只能通过反省和改造自身,去寻求治理青少年犯罪的良策。将近一个世纪之前,鲁迅先生曾为批判“吃人”的封建礼教和残酷现实而疾呼“救救孩子”,情辞恳切,振聋发聩。而今天,封建礼教早已革除,民众的生活现实也逐渐回归温情脉脉,但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带来的社会解构与人的异化,却再次把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弱势群体裹卷进历史漩涡。当今的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泥沙俱下的环境中,无数自诩“得道”的成年人尚自顾不暇地处于紧张和焦虑之中,更遑论那些因身心脆弱而无法独挡风雨的青少年了。数据资料和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其犯罪危害与产生根源均发人深省,让我们不得不再次认真思考和回应这样的话题:“救救孩子”!
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共政策取向密切相关。虽然发端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少年司法制度,被著名法学家庞德称为是“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但我们却无法否认制度表象背后社会价值观变迁和政策理念博弈对少年司法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福利主义也好,严罚主义也罢,它们才真正是青少年犯罪治理事业“活的灵魂”。“政策治国”在中国有久远传统,虽然过度强调无形的政策而忽视有形的规则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治”联系在一起,导致“政策治国”屡遭法学家诟病,但我们又不能否认,政策的价值往往又是法律规则本身不能完全取代的。在告别动荡战乱的常态、稳定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进行公共秩序调节和社会治理的“活的规则”,政策常常包含了最稳定、最基本的公共价值思潮和利益取舍标准,并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引领作用。
刑事政策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它不仅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策略价值,而且对实际工作有着权威的直接指导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关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刑事政策“试验田”和“先驱者”的基础作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以青少年为本位,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只不过是这一政策的初层目的而非最终目标,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个体和群体的青少年实现正常的社会化与再社会化,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进而从根本上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发生几率。从这一意义上看,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与普通刑事政策相比,实际上又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它是一种特别的刑事政策。我国大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刑事政策问题由来已久,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研讨近年来也开始活跃,但关于这一特别刑事政策的系统、专门阐述,却并不多见。
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研讨,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互动,需要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参与。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是多年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其对策思考方面进行了不懈尝试。早在2004年,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便以青少年案件业务骨干们为主体,与华东政法大学的同仁们合作研讨共青团中央课题“检察视野中的青少年维权”,并于同年11月出版著作。[1]但著作的出版显然并没有减轻检察官们的困惑和疑虑,多年的实践本已启发了人们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复杂性的思索,而集中研讨过程中的思想碰撞与视野拓展,又更明确无误地告诉了大家:一个单位自发的道义理念与实践热忱,虽然自有其价值,但对于从根源上治理青少年犯罪而言,却终如杯水车薪。面对日益复杂和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社会的全方位关注和国家的全方位干预,以及由此引发的系统深入的理论探索、政策升华和所带来的法律制度、社会干预模式的成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正是基于这一感悟,以检察长张利兆博士为首的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不满足于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浅尝辄止,而是与华东政法学院的同仁们再度携手,展开了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系统求索。殚精竭虑之后,眼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2]一书终得面世,并带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至少在我个人看来,它应当是目前在独立、系统、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问题方面有视野、有见地、有深度的一部力作。
作为近年来我国大陆司法机关唯一一部专门、系统研究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著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不止一二,颇可圈点:
从内容和观点体系上看,本书有所突破的难点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一是在对国外及我国“两岸四地”各法域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和对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历程进行历史分析后,对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治理实践和刑事政策进行了客观评价与定位,包括正确认识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历史功绩,其在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治理政策格局中的地位和积极影响,以及目前面临的矛盾和困惑。明确指出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其价值观上的依附性、规范渊源上的非独立性和执行机制上的虚置性,因此需要从根本上颠覆旧式思维,实现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独立发展。二是科学界定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内容体系,实现了对传统上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等同于“缩小了的成年人犯罪普通刑事政策”旧式思维的超越。普通刑事政策多被理解为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刑政策,但本书特别提出,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除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政策外,应当包含专门的刑事矫正政策和特殊的刑事社会政策,同时应当排除行刑政策。因为“矫正”与“行刑”在青少年犯罪语境中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基于青少年的犯罪成因以及其身心特点,对青少年一般不轻易判处刑罚,而多强调进行非刑罚的教育矫正政策,所以狭隘的行刑政策不应包含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中。行刑至多应看作是矫正的内容之一,强调因材施教以实现“浪子回头”的矫正政策和注重从根本上改善青少年生存发展环境的社会政策,才应当是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三是联系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具体深入地阐述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各个领域的发展思路,包括:立法政策方面,正确理解青少年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问题,合理界定青少年犯罪圈的最佳范围,突出青少年刑事立法在价值和渊源上的独立性,实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衔接功能,建青少年司法过程中以“社会调查”和“心理治疗和教育”为载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建立人文主义的案件处理模式;矫正政策上,厘清矫正政策与其他刑事政策的关系,对青少年非刑罚矫正措施提出了适合国情的发展完善路径,在缓刑、非刑罚处理、社区矫正、心理测试、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社会政策方面,从社会发展与社会控制的角度探索通过完善保障青少年生存的早期福利制度、优化青少年的发展环境(如改革教育模式、实行媒体产品分级、治理少年帮派、鼓励青少年社会参与等)、改善归正青少年的再社会化条件等,直接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同时提出通过调整国家区域经济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纠正人口出生性别比例失衡、治理城市“贫民窟”等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间接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政策建议。
从研究方法上看,本书的特色与建树主要体现在它除了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等常规方法之外,还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人口学等视角出发,借鉴吸收了“文化冲突理论”、“社会紧张理论”、“社会生态学”、“社会排斥理论”、“亚文化理论”等犯罪学研究方法和法律功能、法律控制等法社会学研究路径,用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与演变机理(比较典型的是本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社会政策”一部分的分析阐述),并提出宏观与中观、微观相结合的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策略,令读者不禁眼睛一亮。
当然,不足之处也不是没有。如本书建议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法,但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只是未成年人不应有的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他们身上更多的却是有潜在危险倾向但又不是犯罪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自然无法依照处理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处理,在当前其他教育纠正方式乏力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应当纳入何种治理渠道?而本书同时建议制定的矫正法虽然涉及到这一问题,却似乎还有待深入。因此究竟是制定分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矫正法,还是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少年犯罪处理与不良行为矫正一体化的完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也许还可以进一步商榷。另如本书倡导以“宽容”为核心理念建立人文主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模式,应当说这是没错的,但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且许多国家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亦向“严罚主义”有所回归的潮流中,过于强调“宽容”是否与当前民意合拍,或与现实需要相左,也许还值得探讨。再如本书最后一章阐述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社会政策问题,虽然其视角独到、鲜活、全面,也系统阐述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和演变的社会根源因素及其改善路径,并将许多看似无关、易被忽视的社会发展矛盾问题令人信服地纳入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视野中,但如何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路径更加有机地、更加具体地连接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工作机制中,实现从“可见、可知”到“可用、可行”,恐怕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展开。然而瑕不掩瑜,即便有上述些许遗憾,本书的价值仍然是十分值得肯定的。正如作者谦言,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呕心沥血,非求学术闻达,只为抛砖引玉,乃是期待引起更多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今天看来,作者的心血应当是没有白费的。
[参考文献]
[1] 张利兆.检查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 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秋 阳]
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共政策取向密切相关。虽然发端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少年司法制度,被著名法学家庞德称为是“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但我们却无法否认制度表象背后社会价值观变迁和政策理念博弈对少年司法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福利主义也好,严罚主义也罢,它们才真正是青少年犯罪治理事业“活的灵魂”。“政策治国”在中国有久远传统,虽然过度强调无形的政策而忽视有形的规则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治”联系在一起,导致“政策治国”屡遭法学家诟病,但我们又不能否认,政策的价值往往又是法律规则本身不能完全取代的。在告别动荡战乱的常态、稳定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进行公共秩序调节和社会治理的“活的规则”,政策常常包含了最稳定、最基本的公共价值思潮和利益取舍标准,并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引领作用。
刑事政策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它不仅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策略价值,而且对实际工作有着权威的直接指导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关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刑事政策“试验田”和“先驱者”的基础作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以青少年为本位,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只不过是这一政策的初层目的而非最终目标,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个体和群体的青少年实现正常的社会化与再社会化,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进而从根本上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发生几率。从这一意义上看,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与普通刑事政策相比,实际上又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它是一种特别的刑事政策。我国大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刑事政策问题由来已久,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研讨近年来也开始活跃,但关于这一特别刑事政策的系统、专门阐述,却并不多见。
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研讨,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互动,需要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参与。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是多年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其对策思考方面进行了不懈尝试。早在2004年,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便以青少年案件业务骨干们为主体,与华东政法大学的同仁们合作研讨共青团中央课题“检察视野中的青少年维权”,并于同年11月出版著作。[1]但著作的出版显然并没有减轻检察官们的困惑和疑虑,多年的实践本已启发了人们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复杂性的思索,而集中研讨过程中的思想碰撞与视野拓展,又更明确无误地告诉了大家:一个单位自发的道义理念与实践热忱,虽然自有其价值,但对于从根源上治理青少年犯罪而言,却终如杯水车薪。面对日益复杂和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社会的全方位关注和国家的全方位干预,以及由此引发的系统深入的理论探索、政策升华和所带来的法律制度、社会干预模式的成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正是基于这一感悟,以检察长张利兆博士为首的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不满足于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浅尝辄止,而是与华东政法学院的同仁们再度携手,展开了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系统求索。殚精竭虑之后,眼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2]一书终得面世,并带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至少在我个人看来,它应当是目前在独立、系统、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问题方面有视野、有见地、有深度的一部力作。
作为近年来我国大陆司法机关唯一一部专门、系统研究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著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不止一二,颇可圈点:
从内容和观点体系上看,本书有所突破的难点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一是在对国外及我国“两岸四地”各法域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和对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历程进行历史分析后,对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治理实践和刑事政策进行了客观评价与定位,包括正确认识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历史功绩,其在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治理政策格局中的地位和积极影响,以及目前面临的矛盾和困惑。明确指出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其价值观上的依附性、规范渊源上的非独立性和执行机制上的虚置性,因此需要从根本上颠覆旧式思维,实现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独立发展。二是科学界定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内容体系,实现了对传统上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等同于“缩小了的成年人犯罪普通刑事政策”旧式思维的超越。普通刑事政策多被理解为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刑政策,但本书特别提出,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除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政策外,应当包含专门的刑事矫正政策和特殊的刑事社会政策,同时应当排除行刑政策。因为“矫正”与“行刑”在青少年犯罪语境中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基于青少年的犯罪成因以及其身心特点,对青少年一般不轻易判处刑罚,而多强调进行非刑罚的教育矫正政策,所以狭隘的行刑政策不应包含在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中。行刑至多应看作是矫正的内容之一,强调因材施教以实现“浪子回头”的矫正政策和注重从根本上改善青少年生存发展环境的社会政策,才应当是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三是联系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具体深入地阐述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各个领域的发展思路,包括:立法政策方面,正确理解青少年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问题,合理界定青少年犯罪圈的最佳范围,突出青少年刑事立法在价值和渊源上的独立性,实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衔接功能,建青少年司法过程中以“社会调查”和“心理治疗和教育”为载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建立人文主义的案件处理模式;矫正政策上,厘清矫正政策与其他刑事政策的关系,对青少年非刑罚矫正措施提出了适合国情的发展完善路径,在缓刑、非刑罚处理、社区矫正、心理测试、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社会政策方面,从社会发展与社会控制的角度探索通过完善保障青少年生存的早期福利制度、优化青少年的发展环境(如改革教育模式、实行媒体产品分级、治理少年帮派、鼓励青少年社会参与等)、改善归正青少年的再社会化条件等,直接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同时提出通过调整国家区域经济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纠正人口出生性别比例失衡、治理城市“贫民窟”等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间接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政策建议。
从研究方法上看,本书的特色与建树主要体现在它除了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等常规方法之外,还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人口学等视角出发,借鉴吸收了“文化冲突理论”、“社会紧张理论”、“社会生态学”、“社会排斥理论”、“亚文化理论”等犯罪学研究方法和法律功能、法律控制等法社会学研究路径,用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与演变机理(比较典型的是本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社会政策”一部分的分析阐述),并提出宏观与中观、微观相结合的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策略,令读者不禁眼睛一亮。
当然,不足之处也不是没有。如本书建议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法,但不容忽视的是,犯罪只是未成年人不应有的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他们身上更多的却是有潜在危险倾向但又不是犯罪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自然无法依照处理犯罪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处理,在当前其他教育纠正方式乏力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应当纳入何种治理渠道?而本书同时建议制定的矫正法虽然涉及到这一问题,却似乎还有待深入。因此究竟是制定分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矫正法,还是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少年犯罪处理与不良行为矫正一体化的完整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也许还可以进一步商榷。另如本书倡导以“宽容”为核心理念建立人文主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模式,应当说这是没错的,但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且许多国家少年犯罪刑事政策亦向“严罚主义”有所回归的潮流中,过于强调“宽容”是否与当前民意合拍,或与现实需要相左,也许还值得探讨。再如本书最后一章阐述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社会政策问题,虽然其视角独到、鲜活、全面,也系统阐述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和演变的社会根源因素及其改善路径,并将许多看似无关、易被忽视的社会发展矛盾问题令人信服地纳入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视野中,但如何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路径更加有机地、更加具体地连接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工作机制中,实现从“可见、可知”到“可用、可行”,恐怕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展开。然而瑕不掩瑜,即便有上述些许遗憾,本书的价值仍然是十分值得肯定的。正如作者谦言,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呕心沥血,非求学术闻达,只为抛砖引玉,乃是期待引起更多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今天看来,作者的心血应当是没有白费的。
[参考文献]
[1] 张利兆.检查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 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