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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案发后,单位同事回忆肇事者在案发前2~3个月内有精神反常表现.遂委托甲单位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事后由于该鉴定程序不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委托乙鉴定单位重新鉴定.两次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相同,但对精神疾病的诊断结果不相同.为总结吸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在此我们围绕司法鉴定医学诊断不同等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