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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好地适应全面開展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提早谋划,全面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多措并举,通过多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率先出台了《快速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法》(试行),并建立了“一二三”办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分流”、“一听取”
首先,紧密结合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专人办理制度。兴宁区检察院自2005年探索繁简分流机制以来,已经形成成熟的繁简分流、快速办理简易程序的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公诉部门分成两个办案组,其中一个办案组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从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改变传统的流水线式的分案方式,尝试实行集中分案和“打包式”分案,形成专人承办、集中起诉、一并出庭等一整套方案。其次,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提讯时,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证据,并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兴宁区检察院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庭前展示证据和听取意见,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简化”、“二兼顾”
首先,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简化庭审程序。探索采用模块化、格式化等方式简化审结报告、提审笔录等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制作。庭审中,适当简化宣读起诉书、简化讯问、简化质证、简化发表公诉意见。向法庭举证、示证时采取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的概括方式进行,直接提出量刑建议,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要答辩。其次,兼顾效率公正,兼顾未成年人检察特别程序。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通过对办案力量、时间的合理调配,以分流和简化来促进简易审案件的快速办理,确保诉讼效率,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诉讼过程、全面监督确保公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普通案件,在进行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简易程序案件时,充分考虑其特点,适用心理疏导、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特别程序。办案中更加注重精细化、人性化理念;在审查报告中,对检察特别程序有专门记载说明;在庭审中,更加侧重于教育感化。
“三集中”、“三监督”
首先是三个阶段集中办理。兴宁区检察院在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通过和公安、法院充分沟通,通过对办案力量和时间的合理分配、整合,建立了“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起诉、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机制。公诉部门在集中分案的基础上,坚持集中审查、集中提审,充分体现快速办理的特点。其次,严把三个环节监督。兴宁院立足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控侦查、庭审、裁判三个环节,做好 “三个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侦查监督方面,督促侦查机关切实提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防止羁押期限过长,造成刑期倒挂。在庭审监督方面,公诉人派员出庭,严格依照刑诉法按要求监督法院的简易程序庭审过程,纠正庭审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情形。在判决监督方面,简易组案件承办人对每一份判决裁定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判决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实体公正。
“一分流”、“一听取”
首先,紧密结合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专人办理制度。兴宁区检察院自2005年探索繁简分流机制以来,已经形成成熟的繁简分流、快速办理简易程序的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公诉部门分成两个办案组,其中一个办案组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从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改变传统的流水线式的分案方式,尝试实行集中分案和“打包式”分案,形成专人承办、集中起诉、一并出庭等一整套方案。其次,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提讯时,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证据,并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兴宁区检察院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庭前展示证据和听取意见,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简化”、“二兼顾”
首先,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简化庭审程序。探索采用模块化、格式化等方式简化审结报告、提审笔录等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制作。庭审中,适当简化宣读起诉书、简化讯问、简化质证、简化发表公诉意见。向法庭举证、示证时采取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的概括方式进行,直接提出量刑建议,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要答辩。其次,兼顾效率公正,兼顾未成年人检察特别程序。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通过对办案力量、时间的合理调配,以分流和简化来促进简易审案件的快速办理,确保诉讼效率,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规范诉讼过程、全面监督确保公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普通案件,在进行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简易程序案件时,充分考虑其特点,适用心理疏导、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特别程序。办案中更加注重精细化、人性化理念;在审查报告中,对检察特别程序有专门记载说明;在庭审中,更加侧重于教育感化。
“三集中”、“三监督”
首先是三个阶段集中办理。兴宁区检察院在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角度出发,通过和公安、法院充分沟通,通过对办案力量和时间的合理分配、整合,建立了“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起诉、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机制。公诉部门在集中分案的基础上,坚持集中审查、集中提审,充分体现快速办理的特点。其次,严把三个环节监督。兴宁院立足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控侦查、庭审、裁判三个环节,做好 “三个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侦查监督方面,督促侦查机关切实提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防止羁押期限过长,造成刑期倒挂。在庭审监督方面,公诉人派员出庭,严格依照刑诉法按要求监督法院的简易程序庭审过程,纠正庭审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情形。在判决监督方面,简易组案件承办人对每一份判决裁定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判决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