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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党协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政党协商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进行考察,有助于把握政党协商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有助于加强政党协商、促进政党协商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5-0082-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继续加强政党协商。把政党协商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进行考察,有助于把握政党协商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有助于加强政党协商、促进政党协商健康发展。
一、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为政党协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奠定法治依据
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加以规定,明确其宪法地位,赋予其宪法权威,既有基础,也有必要。
(一)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具备基础
从宪法的原则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符合宪法精神,是有效贯彻宪法精神、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的重要方面。《宪法》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包容性。
从宪法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部分内容已经写入宪法。《宪法》强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法治层面进行深化和明晰非常必要。
从入宪的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入宪具有先例。在理论比较成熟、实践比较充分的基础上,党和国家把有关概念纳入宪法,既继承了修宪的优良传统,又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的特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具备时机
从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宪制界定,那么势必影响其现实运作与良性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要求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纳入宪法范畴,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思路来看,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2014年12月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提出了“依法参政议政”的新命题。依法参政议政是依法治国和政治协商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党协商的基本遵循和必然举措。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入宪,既符合新一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治国理政思路,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推动政党协商对接党和政府决策,使之在国家治理中担当应有角色
参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体。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建立健全政党协商工作机制,鼓励政党协商探索创新,促进政党协商有效运作。
(一)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
要把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的原则要求落实到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的组成之中,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各级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辐射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要确保党外干部有职有权、有责有为。要坚持以用量才,激励党外代表人士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
(二)要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机制建设
要让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到政府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人才库”作用。各级政府应形成机制,定期召开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业务范围同民主党派建立和加强联系。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应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要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体聘任政府参事,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作用。
(三)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
要健全知情明政制度,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权利。
四、结语
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把政党协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既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现实需要,又是加强参政党履职能力建设、体现参政党的特色和优势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
责任编辑:林华山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5-0082-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继续加强政党协商。把政党协商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进行考察,有助于把握政党协商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有助于加强政党协商、促进政党协商健康发展。
一、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为政党协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奠定法治依据
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加以规定,明确其宪法地位,赋予其宪法权威,既有基础,也有必要。
(一)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具备基础
从宪法的原则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符合宪法精神,是有效贯彻宪法精神、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的重要方面。《宪法》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包容性。
从宪法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部分内容已经写入宪法。《宪法》强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法治层面进行深化和明晰非常必要。
从入宪的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入宪具有先例。在理论比较成熟、实践比较充分的基础上,党和国家把有关概念纳入宪法,既继承了修宪的优良传统,又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的特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具备时机
从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宪制界定,那么势必影响其现实运作与良性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要求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纳入宪法范畴,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思路来看,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纳入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2014年12月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提出了“依法参政议政”的新命题。依法参政议政是依法治国和政治协商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党协商的基本遵循和必然举措。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入宪,既符合新一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治国理政思路,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推动政党协商对接党和政府决策,使之在国家治理中担当应有角色
参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体。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框架下,建立健全政党协商工作机制,鼓励政党协商探索创新,促进政党协商有效运作。
(一)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
要把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权的原则要求落实到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的组成之中,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各级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辐射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要确保党外干部有职有权、有责有为。要坚持以用量才,激励党外代表人士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
(二)要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机制建设
要让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到政府政策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人才库”作用。各级政府应形成机制,定期召开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业务范围同民主党派建立和加强联系。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应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要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体聘任政府参事,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作用。
(三)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
要健全知情明政制度,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的意见;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权利。
四、结语
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把政党协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既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现实需要,又是加强参政党履职能力建设、体现参政党的特色和优势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
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