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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纠纷中,拆迁双方展开了真正平等的协商或博弈,私人的财权受到了应有的尊重,这在以前是很少见的
近来,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这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3月19日下午给所谓的“钉子户”户主杨某下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事到如今,无论该钉子户搬迁了没有,也无论法院强制执行了没有,这些似乎都已不再重要了。人们所关心和议论的是,中国有史以来“最牛钉子户”所具有的标志意义,它或将改写中国的拆迁史。
捍卫公民私权的“典范”
我敢言,任何看过这幅“中国最牛的钉子户”的图片的人都会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在很多人遣责这户人家在漫天要价的时候,笔者却看到了这一“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在捍卫自身合法财产的勇气与尊严。
两会期间刚刚获通过、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笔者相信,如果法官能够真正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就没有充分的理由给出这样的裁定。
依法维权树立的“丰碑”
众所周知,“钉子户”向来就是个贬义词。“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意味也就不言而喻了。它更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眼中钉”。
那幢小楼是“钉子户”杨某的私有财产,他拥有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要拆迁并得到这块土地,就必须向杨某购买,至少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怎样才算是“合理”?这就需要双方的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乃至政府都无权拆除那幢小楼。如果有理有据,政府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房主拒绝执行,政府也不能强行拆迁,而是应该提请法院裁决并由法院强制执行。从报道看,重庆的这起纠纷正在履行这些法定的程序。也正是因为程序还没有走到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所以那幢小楼依然存在。也就是说,这颗“钉子”的存在是合法的。在法院强制拆除之前,如果有人强行拆除了它,反而是违法的。
在这起纠纷中,拆迁双方展开了真正平等的协商或博弈,而不是像以前绝大多数拆迁那样,被拆迁户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真正做到了按程序办事,政府和开发商都没有采取简单、粗暴、违法的手段,这在以前是很少见的,私人的财产权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尽管有人怀疑“史上最牛钉子户”杨某的家庭可能有背景,但不管“幕后”有什么,至少在“台前”实现了公平。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强行征用土地。重庆这一项目是商业开发,虽然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很明确的界定,但纯粹的商品房开发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依法不能对这幢小楼进行强制拆迁。只要杨某不同意拆除,这颗“钉子”就将一直存在下去。果如此,它将成为中国征地拆迁史乃至中国法治史上的典范、一座丰碑。
对《物权法》的一次验证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先生曾说,物权法将“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能彻底解决吗?无疑,“最牛的钉子户”是对物权法的第一次验证。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钉子户户主杨某拥有这所房子的产权。被裁定强制拆迁的房子属于杨某个人不动产,而且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裁定拆迁,那么,按照《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户主杨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的权利”。就是说,他有权决定自己的房子卖不卖,卖多少价钱,卖给谁。如果开发商嫌户主杨某要价太高,无法接受,他有权放弃购买这座房子,却无权把户主杨某告上九龙坡区房管局和九龙坡区法院。道理很简单,如果买卖双方无法成交,任何一方就把对方告上法院,请求法官裁定,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绝对是任何一国历史上都没有的事。否则,市场就早取消,大家都到法院做生意去了,那样,世界也早就乱套了。
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最牛钉子户”存在这么久本身就是一种奇迹,叫人隐约看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对这个足以载入史册的拆迁纠纷结果,大家都在翘首以待。可法院的一纸裁定无疑打消了民众的乐观情绪。
让我们仔细看看法院的“裁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于是,法院给杨某下达“最后通牒”,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杨某之所以未搬迁,是因为杨某和开发商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法院审理却绕开补偿合理不合理的关键问题不谈,单作“是”与“不”的判决,这样审理的结果不用审也能知道。
让我们再看看搬迁问题。按照规定,杨某有在房屋原位货币安置的权利,为什么开发商不答应呢?其实,补偿问题本来并不难解决,有账可算,但是开发商和政府部门都不愿算账,所以才有一边是补少了一边是赚黑了的现实。这世界谁傻?被拆迁户知道多要补偿,可是开发商不给,政府部门又站在开发商一边,被拆迁户又能如何?
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在这起拆迁案中,主角是被拆迁户和开发商,政府部门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甚至在开发商暴利的情况下还应该为被拆迁户多争得一些补偿。但事实却不是如此,九龙坡区房管局竟称,未拆迁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难道为了城市形象就可以不顾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出自英国的经典宪政寓言再联想到德国的那座“磨坊”终究不能强行卖给威廉皇帝的典故。都强调的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而在九龙坡区也得让位于城市形象,这是怎样的悲哀啊?
强制拆迁必然伴有对私有财产权的蔑视,强制拆迁更多的时候就是一块“遮羞布”,或掩盖政府部门对私有物权的无视和蔑视,或掩盖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勾结的事实,或掩盖政府部门的无能和乱为。
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今天,“最牛钉子户”们正在以“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盗得这一法治的火焰在中国的大地燃烧。它用决绝的方式在向世人证明公民有捍卫私产的决心,中国也正生成这样的土壤。
近来,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这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3月19日下午给所谓的“钉子户”户主杨某下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事到如今,无论该钉子户搬迁了没有,也无论法院强制执行了没有,这些似乎都已不再重要了。人们所关心和议论的是,中国有史以来“最牛钉子户”所具有的标志意义,它或将改写中国的拆迁史。
捍卫公民私权的“典范”
我敢言,任何看过这幅“中国最牛的钉子户”的图片的人都会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在很多人遣责这户人家在漫天要价的时候,笔者却看到了这一“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在捍卫自身合法财产的勇气与尊严。
两会期间刚刚获通过、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笔者相信,如果法官能够真正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就没有充分的理由给出这样的裁定。
依法维权树立的“丰碑”
众所周知,“钉子户”向来就是个贬义词。“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意味也就不言而喻了。它更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眼中钉”。
那幢小楼是“钉子户”杨某的私有财产,他拥有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要拆迁并得到这块土地,就必须向杨某购买,至少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怎样才算是“合理”?这就需要双方的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乃至政府都无权拆除那幢小楼。如果有理有据,政府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房主拒绝执行,政府也不能强行拆迁,而是应该提请法院裁决并由法院强制执行。从报道看,重庆的这起纠纷正在履行这些法定的程序。也正是因为程序还没有走到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所以那幢小楼依然存在。也就是说,这颗“钉子”的存在是合法的。在法院强制拆除之前,如果有人强行拆除了它,反而是违法的。
在这起纠纷中,拆迁双方展开了真正平等的协商或博弈,而不是像以前绝大多数拆迁那样,被拆迁户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真正做到了按程序办事,政府和开发商都没有采取简单、粗暴、违法的手段,这在以前是很少见的,私人的财产权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尽管有人怀疑“史上最牛钉子户”杨某的家庭可能有背景,但不管“幕后”有什么,至少在“台前”实现了公平。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强行征用土地。重庆这一项目是商业开发,虽然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很明确的界定,但纯粹的商品房开发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依法不能对这幢小楼进行强制拆迁。只要杨某不同意拆除,这颗“钉子”就将一直存在下去。果如此,它将成为中国征地拆迁史乃至中国法治史上的典范、一座丰碑。
对《物权法》的一次验证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先生曾说,物权法将“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能彻底解决吗?无疑,“最牛的钉子户”是对物权法的第一次验证。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钉子户户主杨某拥有这所房子的产权。被裁定强制拆迁的房子属于杨某个人不动产,而且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裁定拆迁,那么,按照《物权法》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户主杨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的权利”。就是说,他有权决定自己的房子卖不卖,卖多少价钱,卖给谁。如果开发商嫌户主杨某要价太高,无法接受,他有权放弃购买这座房子,却无权把户主杨某告上九龙坡区房管局和九龙坡区法院。道理很简单,如果买卖双方无法成交,任何一方就把对方告上法院,请求法官裁定,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绝对是任何一国历史上都没有的事。否则,市场就早取消,大家都到法院做生意去了,那样,世界也早就乱套了。
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最牛钉子户”存在这么久本身就是一种奇迹,叫人隐约看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对这个足以载入史册的拆迁纠纷结果,大家都在翘首以待。可法院的一纸裁定无疑打消了民众的乐观情绪。
让我们仔细看看法院的“裁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于是,法院给杨某下达“最后通牒”,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杨某之所以未搬迁,是因为杨某和开发商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法院审理却绕开补偿合理不合理的关键问题不谈,单作“是”与“不”的判决,这样审理的结果不用审也能知道。
让我们再看看搬迁问题。按照规定,杨某有在房屋原位货币安置的权利,为什么开发商不答应呢?其实,补偿问题本来并不难解决,有账可算,但是开发商和政府部门都不愿算账,所以才有一边是补少了一边是赚黑了的现实。这世界谁傻?被拆迁户知道多要补偿,可是开发商不给,政府部门又站在开发商一边,被拆迁户又能如何?
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在这起拆迁案中,主角是被拆迁户和开发商,政府部门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甚至在开发商暴利的情况下还应该为被拆迁户多争得一些补偿。但事实却不是如此,九龙坡区房管局竟称,未拆迁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难道为了城市形象就可以不顾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出自英国的经典宪政寓言再联想到德国的那座“磨坊”终究不能强行卖给威廉皇帝的典故。都强调的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而在九龙坡区也得让位于城市形象,这是怎样的悲哀啊?
强制拆迁必然伴有对私有财产权的蔑视,强制拆迁更多的时候就是一块“遮羞布”,或掩盖政府部门对私有物权的无视和蔑视,或掩盖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勾结的事实,或掩盖政府部门的无能和乱为。
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今天,“最牛钉子户”们正在以“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盗得这一法治的火焰在中国的大地燃烧。它用决绝的方式在向世人证明公民有捍卫私产的决心,中国也正生成这样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