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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概况1.结核防治法日本的结核防治法于1951年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当医生发现病情时,必须向保健机构报告,进行登记。而进一步的治疗也必须向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每隔3~6个月汇报一次治疗情况。申请书中包括①化学疗法;②附上X 光照片;③痰检查结果(包括涂抹、培养、耐药性等检查结果);④OT 试验结果、卡介苗接种情况等。化疗的用药顺序是①INH;②RFP;③SM;④EMB;⑤KM;⑥CPM;⑦TH;⑧EVM;⑨PZA;⑩PAS;(11)CS。强化治疗阶段强调3联或4联,巩固阶段用2联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