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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中国的语境中已被曲解,这种曲解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程序工具主义、纠问式诉讼模式、法治基础薄弱有很大关系,与现实的程序价值理念及立法与司法的严重脱节密切相连。中国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既是我国在迈向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文化与制度的缺陷的现实表现,又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一种必然产物。中国要走向程序法治,不仅需要相应的人文环境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还需要在程序法治的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检验并修正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