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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能主要是对公共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不质询政府目标及政策的优劣。中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监督在政府层次上留有空白,从法律上讲,政府层次(包括政府首长)应该受到审计监督。当前应在国家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权限,补充授权和修订《审计法》来使政府绩效审计完全合法化,并结合国内审计环境对构成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框架构成要素进行界定,从而扫清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理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