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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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法哲学探讨,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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