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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双重视野里,“犯罪行为”并不是含义统一的概念。考察犯罪行为应当在自然行为的基础上进行,这是考察犯罪行为的底线。为了统一“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学和刑法学都面临着转变。在科学定名的基础上,具体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科学设定“犯罪行为”模型,合理规定具体犯罪罪状;二是制定应用“犯罪行为”模型的实体过程规则;三是形成一套指导犯罪行为模型构建和应用的理论,揭示犯罪学关注的散在性动态“犯罪行为”过渡到刑法学关注的可以被刑法规范评判的静态“犯罪行为”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