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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一两年来,各大城市的雾霾天气将环境问题直接推到了社会舆论的浪尖,PM2.5的监测数据成了人们看天气预报时除了关心天气温度以外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进一步提出,“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将是保险业为环境保护能够做出的最大的贡献。本文将从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必要性入手,分析环强险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一些对于我国环强险未来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困境;发展建议
一、环强险实施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二、我国环强险发展的现状及实施困境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但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赔偿责任不明确;缺乏国家政策上的激励、扶持机制,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通过这么几年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一直处于尴尬状态。2013年1月,相关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虽然出现了“强制”字眼,但究其内容上看,与2007年的《意见》相比,可谓是换汤不换药。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又掀起了环境责任保险热潮,但由于内容粗糙,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最重要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可以预见其结果也将是无疾而终。
通过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会发现其实施还存在以下困境:
(一)从政府角度来看,目前对于环强险还缺乏法律强制性规定,政府执法监管不力。我国目前还有专门针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唯一可循的是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但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并未对环境责任险作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单从政府部门的文件来强制推行的效果恐怕不乐观,要在全国推行更是难上加难。
另外,由于企业(特别是某些污染性企业)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在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执法和监管不力,这也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由于缺乏经验数据,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制定保险合同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保险公司保险成本过高,影响保险公司的参与的积极性,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初始阶段缺乏经验数据,对哪些企业实施强制投保,对哪些企业实施鼓励投保以及如何定价都将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细节性调研就草草实施强险,很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不是降低企业的成本。
(三)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始实施,必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这就导致企业在申报环境污染数据时,会有做出虚假信息申报的动机。而且,一些被强制购买该保险的企业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样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会有更多的疏忽。这就违背了环强险意在环境保护的初衷。
三、对于我国环强险未来发展的建议
根据上面对于我国环强险的实施困境的分析,对于我国环强险的未来发展有如下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是新险种,要使其得以建立并健康地发展,必须完善环境保护及其纠纷解决的相关立法,理顺法律关系,规范保险市场,拓展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途径,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的事项加以具体细致地规定。二是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三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的“公众诉讼”制度、德国和法国的“团体诉讼”制度等,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更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去抵制环境侵权,并最终达到损失最小化,诉讼成本最低化和责任负担最佳化的理想状态。
(二)组建专门的承保机构及第三方评估公司
我国““环强险””起步较晚,理论与经验都有欠缺,各个地方环保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不高,如果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不是理想模式,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分类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如对于突发、意外的环境损害,可采取英国的方式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持续性的环境损害,可借鉴美国的方式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开展相应的业务,或者借鉴意大利模式,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协商,筛选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联合承保““环强险””。
另外,成立第三方风险评估公司,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一类企业的环境污染概率和二级定价概率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面上推广才是合理的。环保局及政府应大力配合保险公司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弥补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
(三)提高企业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公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都是这项工程的参与者,只有将各个参与者充分调动起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最大效能。事实上,如果没有企业和公众的配合,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可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扩大宣传,积极培养公民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2011(09).
[2]马宵鹏,王慧.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J].上海保险,2013(01).
[3]袁毅阳,景思江.我国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12).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7):75-77.
[5]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5):89-93.
[6]文慧.÷绿色保险,何以遇冷[N].湖北日报,2008-12-14(03).
[7]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5):60-62.
[8]安树民.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中国环境管理,2000(3)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困境;发展建议
一、环强险实施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二、我国环强险发展的现状及实施困境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但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赔偿责任不明确;缺乏国家政策上的激励、扶持机制,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通过这么几年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一直处于尴尬状态。2013年1月,相关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虽然出现了“强制”字眼,但究其内容上看,与2007年的《意见》相比,可谓是换汤不换药。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又掀起了环境责任保险热潮,但由于内容粗糙,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最重要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可以预见其结果也将是无疾而终。
通过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会发现其实施还存在以下困境:
(一)从政府角度来看,目前对于环强险还缺乏法律强制性规定,政府执法监管不力。我国目前还有专门针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唯一可循的是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但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并未对环境责任险作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单从政府部门的文件来强制推行的效果恐怕不乐观,要在全国推行更是难上加难。
另外,由于企业(特别是某些污染性企业)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在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执法和监管不力,这也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由于缺乏经验数据,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制定保险合同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保险公司保险成本过高,影响保险公司的参与的积极性,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初始阶段缺乏经验数据,对哪些企业实施强制投保,对哪些企业实施鼓励投保以及如何定价都将是主要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细节性调研就草草实施强险,很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不是降低企业的成本。
(三)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始实施,必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这就导致企业在申报环境污染数据时,会有做出虚假信息申报的动机。而且,一些被强制购买该保险的企业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这样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就会有更多的疏忽。这就违背了环强险意在环境保护的初衷。
三、对于我国环强险未来发展的建议
根据上面对于我国环强险的实施困境的分析,对于我国环强险的未来发展有如下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是新险种,要使其得以建立并健康地发展,必须完善环境保护及其纠纷解决的相关立法,理顺法律关系,规范保险市场,拓展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途径,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的事项加以具体细致地规定。二是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三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的“公众诉讼”制度、德国和法国的“团体诉讼”制度等,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更可以借助公众的力量去抵制环境侵权,并最终达到损失最小化,诉讼成本最低化和责任负担最佳化的理想状态。
(二)组建专门的承保机构及第三方评估公司
我国““环强险””起步较晚,理论与经验都有欠缺,各个地方环保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不高,如果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不是理想模式,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分类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如对于突发、意外的环境损害,可采取英国的方式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持续性的环境损害,可借鉴美国的方式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开展相应的业务,或者借鉴意大利模式,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协商,筛选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联合承保““环强险””。
另外,成立第三方风险评估公司,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一类企业的环境污染概率和二级定价概率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面上推广才是合理的。环保局及政府应大力配合保险公司获得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弥补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技术力量不足。
(三)提高企业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公众、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都是这项工程的参与者,只有将各个参与者充分调动起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最大效能。事实上,如果没有企业和公众的配合,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不可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扩大宣传,积极培养公民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2011(09).
[2]马宵鹏,王慧.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J].上海保险,2013(01).
[3]袁毅阳,景思江.我国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12).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7):75-77.
[5]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5):89-93.
[6]文慧.÷绿色保险,何以遇冷[N].湖北日报,2008-12-14(03).
[7]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5):60-62.
[8]安树民.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中国环境管理,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