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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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中,竭力彰显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宽容与关怀,多为人性化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导致未成年人二次犯罪、多次犯罪可能性增强,无法实现矫正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为了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更好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二次犯罪、多次犯罪,达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必须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顽疾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宽严相济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现状
  一直以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由此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最为典型的特征,即竭力彰显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宽容与关怀。因此,即便是近年来党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和解释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实际上来,学界仍然过于关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普遍将研究和工作重点集中于如何在宽缓刑事政策指导下构建和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宽大处理方式,对“严”基本不考虑;有些办案人员仍然只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无条件地从宽处理就是正确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就达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根本目的,凡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概从轻处理,不批捕、不起诉、不定罪、不判实刑或少判刑。在这种片面认识下,本应受到刑事处分的犯罪未成年人被不捕、不诉或者过分轻判。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析
  “宽严相济”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刑事犯罪的态度和处理上既要有从轻、从缓等宽大的一面,又要有从重、从快等严办的一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来看,司法者一般能够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或宽或严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这个层面的要求一般是可以达到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执行中的误区主要体现为对“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这一层面的忽视,从而走入了一味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误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理解上的片面化;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在具体执行上的困难。而对日益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才能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前提下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当前并不存在一定的标准或依据可供司法者作为自由行使刑罚裁量权的参考。在这种情况下,乐于追求安全与稳妥的司法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完全放弃自由裁量权,有宽无严,一概从宽处理犯罪未成年人。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社会危害性趋重与人身危险性增大、二次犯罪和再次犯罪增加的趋势,要求切实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再次犯罪。
  1.纠正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就忌讳或不敢合理地从严的错误做法
  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具有破坏作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对那些常习性的未成年惯犯、累犯,尤其是少年帮伙中的核心成员和骨干分子,理应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必要的严惩。这既是刑罚防卫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发挥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强制挽救与保护性矫正功能、防止其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直至走向不归之路的客观需要。
  2.对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严厉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贯彻宽与严两方面的“相济”,主要体现的是“宽”中也应有合理的“严”,也就是在整体上以适用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时,要注意特别情况下严厉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同时,对一般观念上应当从轻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有事实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确较小、犯罪情节的确比较轻微时,才能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的一面现实地适用到他们身上,而不应进行模式化的从宽处理。
  3.对未成年人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应注意切实体现“该宽者应更宽、该严者应更严”的策略思想
  “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1)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从宽幅度上应从严把握。一般宜掌握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在无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
  (2)对属于应当适用严厉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考虑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实施杀人、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具有一个以上的法定从重情节(如奸淫幼女且系累犯)时,不仅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从轻处罚,也可以从重处罚。
  (3)对除具有一个以上的法定从重情节外,还有若干酌定从重情节(如奸淫幼女并系累犯,同时犯罪手段极端野蛮且犯罪后拒不悔改)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刑罚。相应地,对团伙性犯罪、危险性犯罪等严重危机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顶格判处处罚,甚至判处无期徒刑。在未成年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这个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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