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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关税”的提出对于现行的贸易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深远的,贸易规则的变化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对“碳关税”对世界贸易规则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世界贸易规则在此基础上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及时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规则;低碳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限量及交易法案》,6月26日又通过了《清沽能源安全法案》,两个法案均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当人们还震动于美国的提案时,法国则在2009年11月宣布将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征收“碳关税”,起步价格定为每吨14欧元;此外,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碳关税”的酝酿征收,首先会直接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巨大冲击。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具有“高投入、高消耗”特点的“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将下滑21%。显然,碳关税一旦实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近70%,“碳关税”最终通过传导机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冲击程度可想而知。
一、“碳关税”与世贸规则
“碳关税”一经出现,便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问题,对于它的论述大致有两种。
一是认为“碳关税”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GATT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两个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是WTO/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GATT第3条的规定,成员国不能在国内产品及同类国外产品之间采取内外有别的政策,即不能歧视国外产品,而应“一视同仁”,并且进口产品所承担的税负不应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税负,因此,排放量高的同类产品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开征碳关税的理论逻辑正是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同,对不同原产地的同类产品实施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国。开征碳关税的目的,就是要对气候政策较为松弛的国家实施更为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原则。
二是认为“碳关税”并没有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只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WTO里面有环境例外的条款,允许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而采取例外的措施,“碳关税”是以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归入这个环境例外条款。虽然WTO的相关规则还要求相关措施没有歧视进口,可是当这种标准的制定来自于单个国家,便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无论是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碳关税”讨当前的世贸规则所造成的冲击已是毋庸置疑。WTO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的发展,会不断有新的议题进入WTO的体系,并发展成为新的规则。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关注度的提高,“碳关税”的发起者所宣称的通过征收“碳关税”可以强制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从而减少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谋得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提法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碳关税”的重要作用会被逐渐提升,最后其存在就会被WTO完全接受而“登堂入室”,纳入到WTO的规则体系,WTO的相应规则就有可能因“碳关税”的存在而改变或出现新的规则。
在WTO规则演变的历史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频有争议的劳工标准问题就是典型事例例。自1953年起,美国就多次提议在在GATT/WTO规则中列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还是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一)近期影响
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是有目共睹,仅以中美贸易为例,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14285.5亿美元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的80%。由此可见,美国若对所有“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打击。更为严重的是,欧洲等国也开始酝酿碳关税的征收,如果欧洲的碳关税征收成为事实,将使我国外贸受到更加严重的影响。2008年我国对欧洲出口2928.8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20.5%,美欧相加则是38.2%。如果“碳关税”成为WTO的正式规则,作为WTO成员的我国也必须遵照执行,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碳捕捉等低碳技术较先进,有的国家所执行的碳排放标准还高于美国,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出口大国所遭遇的损失将会更大。
(二)远期影响
国际监管框架是否完善以及碳关税的征收形式决定了碳关税对国内产业的总体影响程度,由于我主要出口产品单位碳价值率并不高,如果边境碳税的形式在WTO等多边框架下,完全满足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并且全球各国普遍征收边境调节税,则对我国产业损害相对还少一些。如果征收“碳关税”的国家通过WTO的例外原则,有选择地按国别征税,根据国家需要任意制定标准,针对中国提高碳关税率,就将严重损害我国产品在欧美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发展。
三、对于“碳关税”的应对措施
第一,应对“碳关税”的合法化有一定的准备。WTO相应规则的变化,不仅会直接影响我国经贸活动,还涉及到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变更修改,应该预先设想到一旦“碳关税”成为WTO的正式规则,将会对我国的经贸活动、相关法律规则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会发生什么变化,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贸易规则的变化。如果没有适当的准备,必然遭受损失。如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CR法案,要求出口到欧盟市场价格在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这使得宁波、温州两欧元以下打火机的主要生产厂家大受打击,虽然经过各方努力欧盟暂停执行该法案,但是2005年7月5日,欧盟却又通过WTO秘书处发出了要求在一次性打火机上安装儿童保护装 置的公报,该决议在2005年9月被批准。由此可见,单靠谈判、游说以达到维持现状的做法是有局限性,我们只有增强自身的抵抗能力,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贸环境中得到稳定的发展。
第二,应对“碳关税”的涉及范围有所研究。目前“碳关税”所影响的还只局限于第二产业,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碳关税”所考量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对能源的消费,是对环境的影响,“碳关税”的考察范围是涉及所有领域,比如农业,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但是机械化程度高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严重依赖石油。严重依赖石油就意味着高碳排放,“碳关税”就有可能考察到这一产业,即使目前还没有涉及,但将来也是会涉及到的。当我们的制造业受了影响的时候,研究领域不能够只局限于此,还应该设想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从而未雨绸缪。
第三,发展低碳技术,增强我国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抵御“碳关税”的能力。“碳关税”的重点在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的限制,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必须要依靠先进的“低碳技术”,在这就需要对“低碳技术”的研发进行大量的投入。在我国“低碳技术”还是一个新事物,各方对它的了解还存在局限性,如它的内涵、它的意义、它发展需要具备的条件、它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如果在理解方面还存在着欠缺,就会影响到如何准确有效地发展“低碳技术”。应该由国家制定“低碳技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引导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研发力量,进行有效率、有目标的研发,避免“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的盲目性和重复性,提高其效益。同时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平台。
第四,应对“碳关税”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在当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经贸重要问题的时代,“碳关税”的征收应该只是一个开端,当“碳关税”的实施结果达到了发起者的预想时,碳关税的“同族”便会应运而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的内容,这方面可以做文章的内容实在太多了,如二氧化硫、二嗯英等都可以成为一种环境关税的内容。当“碳关税”所起到的作用呈现下滑趋势的时候,新的“继任者”就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对有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规则的因素进行研究,从而主动出击,才能转变当前的被动局面。
第五,充分利用多边谈判机制,为我们争取应得利益。对于“碳关税”的征收,不仅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持反对意见,比如德国官员就公开说,碳关税是生态帝国主义,意指美国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由此可见,在征收”碳关税”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所以我们应利用这一形势,主张所有问题都应该在多边框架下解决,不能只由少数国家来决定,更不能以己之长攻他人之短,以他人利益的损失,达到自己经济的增长。这样既可以标明我国的态度,团结共同力量,又可以为我国产业结构、外贸结构的调整赢得时间。
国际贸易规则的变化是复杂的,随着WTO对于“碳关税”冶法性的承认,“碳关税对于国际贸易规则变化所起的作用将日渐凸显,中国所面临的贸易环境也将更为变化多端,我们只有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认真研究,预见国际贸易规则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才能有针对性地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才能使我国经贸的发展保持稳定、顺利。
参考文献
[1]何 娟.碳关税.新的绿色壁垒抑或WTO环境变化豁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及研究.2010(3)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3]王文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经济范式与路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09(4)
[4]张向晨.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J].WTO经济导刊,2010(1)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规则;低碳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限量及交易法案》,6月26日又通过了《清沽能源安全法案》,两个法案均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当人们还震动于美国的提案时,法国则在2009年11月宣布将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征收“碳关税”,起步价格定为每吨14欧元;此外,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碳关税”的酝酿征收,首先会直接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巨大冲击。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具有“高投入、高消耗”特点的“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将下滑21%。显然,碳关税一旦实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近70%,“碳关税”最终通过传导机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冲击程度可想而知。
一、“碳关税”与世贸规则
“碳关税”一经出现,便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问题,对于它的论述大致有两种。
一是认为“碳关税”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GATT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两个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是WTO/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GATT第3条的规定,成员国不能在国内产品及同类国外产品之间采取内外有别的政策,即不能歧视国外产品,而应“一视同仁”,并且进口产品所承担的税负不应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税负,因此,排放量高的同类产品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开征碳关税的理论逻辑正是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同,对不同原产地的同类产品实施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国。开征碳关税的目的,就是要对气候政策较为松弛的国家实施更为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原则。
二是认为“碳关税”并没有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只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WTO里面有环境例外的条款,允许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而采取例外的措施,“碳关税”是以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归入这个环境例外条款。虽然WTO的相关规则还要求相关措施没有歧视进口,可是当这种标准的制定来自于单个国家,便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无论是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碳关税”讨当前的世贸规则所造成的冲击已是毋庸置疑。WTO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的发展,会不断有新的议题进入WTO的体系,并发展成为新的规则。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关注度的提高,“碳关税”的发起者所宣称的通过征收“碳关税”可以强制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从而减少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谋得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提法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碳关税”的重要作用会被逐渐提升,最后其存在就会被WTO完全接受而“登堂入室”,纳入到WTO的规则体系,WTO的相应规则就有可能因“碳关税”的存在而改变或出现新的规则。
在WTO规则演变的历史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频有争议的劳工标准问题就是典型事例例。自1953年起,美国就多次提议在在GATT/WTO规则中列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还是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一)近期影响
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是有目共睹,仅以中美贸易为例,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14285.5亿美元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的80%。由此可见,美国若对所有“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打击。更为严重的是,欧洲等国也开始酝酿碳关税的征收,如果欧洲的碳关税征收成为事实,将使我国外贸受到更加严重的影响。2008年我国对欧洲出口2928.8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20.5%,美欧相加则是38.2%。如果“碳关税”成为WTO的正式规则,作为WTO成员的我国也必须遵照执行,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碳捕捉等低碳技术较先进,有的国家所执行的碳排放标准还高于美国,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出口大国所遭遇的损失将会更大。
(二)远期影响
国际监管框架是否完善以及碳关税的征收形式决定了碳关税对国内产业的总体影响程度,由于我主要出口产品单位碳价值率并不高,如果边境碳税的形式在WTO等多边框架下,完全满足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并且全球各国普遍征收边境调节税,则对我国产业损害相对还少一些。如果征收“碳关税”的国家通过WTO的例外原则,有选择地按国别征税,根据国家需要任意制定标准,针对中国提高碳关税率,就将严重损害我国产品在欧美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整体发展。
三、对于“碳关税”的应对措施
第一,应对“碳关税”的合法化有一定的准备。WTO相应规则的变化,不仅会直接影响我国经贸活动,还涉及到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变更修改,应该预先设想到一旦“碳关税”成为WTO的正式规则,将会对我国的经贸活动、相关法律规则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会发生什么变化,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贸易规则的变化。如果没有适当的准备,必然遭受损失。如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CR法案,要求出口到欧盟市场价格在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这使得宁波、温州两欧元以下打火机的主要生产厂家大受打击,虽然经过各方努力欧盟暂停执行该法案,但是2005年7月5日,欧盟却又通过WTO秘书处发出了要求在一次性打火机上安装儿童保护装 置的公报,该决议在2005年9月被批准。由此可见,单靠谈判、游说以达到维持现状的做法是有局限性,我们只有增强自身的抵抗能力,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贸环境中得到稳定的发展。
第二,应对“碳关税”的涉及范围有所研究。目前“碳关税”所影响的还只局限于第二产业,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碳关税”所考量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对能源的消费,是对环境的影响,“碳关税”的考察范围是涉及所有领域,比如农业,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但是机械化程度高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严重依赖石油。严重依赖石油就意味着高碳排放,“碳关税”就有可能考察到这一产业,即使目前还没有涉及,但将来也是会涉及到的。当我们的制造业受了影响的时候,研究领域不能够只局限于此,还应该设想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从而未雨绸缪。
第三,发展低碳技术,增强我国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抵御“碳关税”的能力。“碳关税”的重点在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的限制,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必须要依靠先进的“低碳技术”,在这就需要对“低碳技术”的研发进行大量的投入。在我国“低碳技术”还是一个新事物,各方对它的了解还存在局限性,如它的内涵、它的意义、它发展需要具备的条件、它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如果在理解方面还存在着欠缺,就会影响到如何准确有效地发展“低碳技术”。应该由国家制定“低碳技术”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引导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研发力量,进行有效率、有目标的研发,避免“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的盲目性和重复性,提高其效益。同时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平台。
第四,应对“碳关税”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在当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经贸重要问题的时代,“碳关税”的征收应该只是一个开端,当“碳关税”的实施结果达到了发起者的预想时,碳关税的“同族”便会应运而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的内容,这方面可以做文章的内容实在太多了,如二氧化硫、二嗯英等都可以成为一种环境关税的内容。当“碳关税”所起到的作用呈现下滑趋势的时候,新的“继任者”就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对有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规则的因素进行研究,从而主动出击,才能转变当前的被动局面。
第五,充分利用多边谈判机制,为我们争取应得利益。对于“碳关税”的征收,不仅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持反对意见,比如德国官员就公开说,碳关税是生态帝国主义,意指美国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由此可见,在征收”碳关税”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所以我们应利用这一形势,主张所有问题都应该在多边框架下解决,不能只由少数国家来决定,更不能以己之长攻他人之短,以他人利益的损失,达到自己经济的增长。这样既可以标明我国的态度,团结共同力量,又可以为我国产业结构、外贸结构的调整赢得时间。
国际贸易规则的变化是复杂的,随着WTO对于“碳关税”冶法性的承认,“碳关税对于国际贸易规则变化所起的作用将日渐凸显,中国所面临的贸易环境也将更为变化多端,我们只有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认真研究,预见国际贸易规则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才能有针对性地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才能使我国经贸的发展保持稳定、顺利。
参考文献
[1]何 娟.碳关税.新的绿色壁垒抑或WTO环境变化豁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及研究.2010(3)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3]王文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经济范式与路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09(4)
[4]张向晨.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J].WTO经济导刊,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