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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规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两年前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本次出台被怀有急迫心情的人士称作“千呼万唤始出来”。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七个路径
《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提取比例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则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此外,救助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还包括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以及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和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五大来源相比,此次《办法》增加了财政补助和社会捐款两项资金来源。
运用规则
《办法》对基金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当发生下述情形时,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当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时,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和材料之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但是,救助基金垫付的资金额度缺乏明确条文,尚未规定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只是简单规定,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两年前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本次出台被怀有急迫心情的人士称作“千呼万唤始出来”。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七个路径
《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提取比例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则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此外,救助基金的其他资金来源还包括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以及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和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五大来源相比,此次《办法》增加了财政补助和社会捐款两项资金来源。
运用规则
《办法》对基金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明确,当发生下述情形时,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当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时,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和材料之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但是,救助基金垫付的资金额度缺乏明确条文,尚未规定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只是简单规定,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