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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日益成为中东及阿拉伯地区的贸易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也是向非洲、中亚、东欧和独联体等广大地区进行转口贸易的跳板。在沿迪拜湾的一片狭小空间里,每条街面都可以成为连接亚非大陆的货物场,每个店面都可以成为中转交易平台。而且几乎是99%纯进口,市场没有配额,贸易需求量大,成功的机会也多。
进入迪拜市场有道可循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国商人的入驻给迪拜市场增添了活力,当时中国产品利润率在100%以上。但是现在,中国产品在迪拜几乎无利可图。即使是这样,中国的企业也在源源不断地到迪拜去淘金。那么,进入迪拜市场, 有哪几种方式最适合中国企业呢?
参加展会
展会是中国企业最熟悉也是最常用的方式。每年,不同的行业在迪拜都会有展会,大多数外国企业都是通过各种行业展会,接洽客户,接受订单。
设立公司
直接在迪拜投资组建公司,是打入中东市场的另一个比较常见的办法。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商人操作的公司形式有两种:一种为有限合伙公司(简称EST),另一种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LC)。EST公司是纯粹阿联酋公民为业主的公司类型,业主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LLC公司是指由不少于两位的出资方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共同行使公司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其中规定阿联酋公民的股份比例不少于51%。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中国公司并没有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程序来经营公司,同时阿联酋公民也派生出一批专业从事担保工作的保人,以完成这种技术上的对接。比如EST公司,中国商人成为实际的经营者,包括货物的采购、销售以及日常的公司事务全权作主。而阿联酋公民仅仅作为担保人,名义上是该公司的业主,却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以及利润分配。这种变通的经营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LLC公司相对原有的法律概念,目前也已经在中国商人和当地担保人中产生了变化。当地公民并没有参与投资或准备共同经营该公司,其注册资金里的51%其实也是中国商人出具的,当然最后在利润方面当地担保人也不参与分配。但这种公司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双方的利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因为其间有个相当重要的程序就是双方的法院公证手续,这些文件可以保护双方各自需要保护的利益。 现在,LLC公司正越来越多地被各国商人采用,因为它有很多便捷是EST公司不能比拟的。首先是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还有例如签证的身份,也是LLC对企业更为有利。在权力方面,LLC公司有一定的签字权,可以在很多官方文件上签字,而EST公司在官方文件上没有签字权。在待遇方面,LLC公司较EST公司各方面会有更高的级别和规格,在其他国家签证申请方面也相对容易。
建营业网点
自销。中国企业大多愿意采取这种形式,因为可以以现货对现金。很多企业抛开中间商环节,直接来到迪拜设立门面或办事处。由于厂商自销所具备的价格优势,这种方式极大地刺激了整个市场的神经,直接影响了整个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代理。培养几个勤勉的代理商,给代理商建议以及选择空间,由小到大帮助他们把终端市场做大,由此壮大自己。但是一般代理或者是形式上的代理,受代理条款约束程度很低,更多是松散型合作方式。如果产品为普通常规产品或技术含量较低产品,代理的生存空间就比较脆弱,任何自销形式都会对其造成正面冲击。
所以,如果将自销和代理有利地结合起来,那企业的利润有可能会很可观,但是还要视企业的具体目标而定。国内曾有一家工具工厂,在众多地区有一般代理,但价格一直被代理压得很低。该工厂参加迪拜展览会后发现市场利润空间比想像中大,最后决定直接入驻设点。这样一来,原来代理商那儿的部分客户放弃代理而主动向该工厂门面进货,于是门面与代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此时在价格上区别对待,才能使企业的利润有所提升。
合作。这种方式包括与当地人或者已经立足于当地的商人合作。目前中国商人基本上是单打独斗为主,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和当地人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已经立足于当地的商人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对于一家对当地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公司,利用当地人的社会关系,或者是合作方的优势,对拓展业务将有很大的好处,当然这需要法律机构的介入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迪拜有少数商人就做得很好。比如说在房地产市场,因为只有当地人才可以买地,而外籍人士要想介入这个行业就必须要与当地人合作。外籍人以当地人名义投入资金购买土地,与此同时与当地人签订长期协议,同时也达成利益分配关系。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通过当地人的社会关系,在生意上取得项目类工程的供货可能。
中东经商要摸清套路
与客商过招有讲究
第一点是诚信,在当地市场,其实并非很多商人如同我们所担心的那样诚信缺失。据了解,在当地的很多采购商往往是对向中国下单的非现货交易中的产品质量很是担心,并且也出现过很多相关的负面新闻。很多采购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中间商进行采购主要还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可靠性。
多交流沟通,多拜访客户,多听取意见,这样容易拉近彼此距离。在迪拜很多中国商人平时喜欢打麻将,如果多利用这些时间和客户喝喝茶,恐怕有益得多。小礼品也容易加深彼此印象。中国商人在中东市场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对比欧洲供应商,没有那种高高在上的盛气凌人的架势,更多的是一种比较谦恭的供应商形象,这对于阿拉伯地区的商人来说是更容易接受的风格。还听说过一个印度商人找客人的例子,很值得中国商人学习。有一个印度商人由于面对伊朗商人语言上的不通,就带了翻译直接跑到德黑兰,把当地大型贸易公司全拜访一遍,要求做他们的代理采购商,不少业务由此建立起来。这个方式拿到迪拜来也一样会有效果,当然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经常去周边国家直接寻找采购商。
尽量使用风险比较低的支付方式,同时又能降低成本。特别是支票付款时,要谨防空头支票。当地商人在购进现货时,多采用支票付款,在阿联酋,特别是在迪拜市场,时常有不法之徒用空头支票欺骗,使不少出口商上当。此外,还有一些当地进口商,由于与出口公司关系熟,他们先许诺提货后再付款,可是一旦破产,则逃之夭夭。当地法律对开空头支票有严厉的惩罚,一经报警,警察立即抓人,还清欠款才方可放人,否则作为刑事被告,坐了监狱,还需承担民事还款责任。打官司过程较复杂,聘请律师费用较高,拖的时间长但最终结果难以预料。所以在不深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下,一般不接受支票付款。
入驻市场避免短视
迪拜越来越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了,任何公司一经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将立即被处于5000~20000迪拉姆(1美元兑3.67迪拉姆)的罚款。如果是第二次被发现,就会被处以4万迪拉姆的罚款,并勒令关门停业。这一点非常值得经营中低端产品的中国商人注意。现在迪拜的市场,已经不是90年代的市场了,利润低,投机的空间小,短期投资不会带来理想收益。
进入迪拜市场有道可循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国商人的入驻给迪拜市场增添了活力,当时中国产品利润率在100%以上。但是现在,中国产品在迪拜几乎无利可图。即使是这样,中国的企业也在源源不断地到迪拜去淘金。那么,进入迪拜市场, 有哪几种方式最适合中国企业呢?
参加展会
展会是中国企业最熟悉也是最常用的方式。每年,不同的行业在迪拜都会有展会,大多数外国企业都是通过各种行业展会,接洽客户,接受订单。
设立公司
直接在迪拜投资组建公司,是打入中东市场的另一个比较常见的办法。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商人操作的公司形式有两种:一种为有限合伙公司(简称EST),另一种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LC)。EST公司是纯粹阿联酋公民为业主的公司类型,业主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LLC公司是指由不少于两位的出资方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共同行使公司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其中规定阿联酋公民的股份比例不少于51%。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中国公司并没有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程序来经营公司,同时阿联酋公民也派生出一批专业从事担保工作的保人,以完成这种技术上的对接。比如EST公司,中国商人成为实际的经营者,包括货物的采购、销售以及日常的公司事务全权作主。而阿联酋公民仅仅作为担保人,名义上是该公司的业主,却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以及利润分配。这种变通的经营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LLC公司相对原有的法律概念,目前也已经在中国商人和当地担保人中产生了变化。当地公民并没有参与投资或准备共同经营该公司,其注册资金里的51%其实也是中国商人出具的,当然最后在利润方面当地担保人也不参与分配。但这种公司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双方的利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因为其间有个相当重要的程序就是双方的法院公证手续,这些文件可以保护双方各自需要保护的利益。 现在,LLC公司正越来越多地被各国商人采用,因为它有很多便捷是EST公司不能比拟的。首先是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还有例如签证的身份,也是LLC对企业更为有利。在权力方面,LLC公司有一定的签字权,可以在很多官方文件上签字,而EST公司在官方文件上没有签字权。在待遇方面,LLC公司较EST公司各方面会有更高的级别和规格,在其他国家签证申请方面也相对容易。
建营业网点
自销。中国企业大多愿意采取这种形式,因为可以以现货对现金。很多企业抛开中间商环节,直接来到迪拜设立门面或办事处。由于厂商自销所具备的价格优势,这种方式极大地刺激了整个市场的神经,直接影响了整个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代理。培养几个勤勉的代理商,给代理商建议以及选择空间,由小到大帮助他们把终端市场做大,由此壮大自己。但是一般代理或者是形式上的代理,受代理条款约束程度很低,更多是松散型合作方式。如果产品为普通常规产品或技术含量较低产品,代理的生存空间就比较脆弱,任何自销形式都会对其造成正面冲击。
所以,如果将自销和代理有利地结合起来,那企业的利润有可能会很可观,但是还要视企业的具体目标而定。国内曾有一家工具工厂,在众多地区有一般代理,但价格一直被代理压得很低。该工厂参加迪拜展览会后发现市场利润空间比想像中大,最后决定直接入驻设点。这样一来,原来代理商那儿的部分客户放弃代理而主动向该工厂门面进货,于是门面与代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此时在价格上区别对待,才能使企业的利润有所提升。
合作。这种方式包括与当地人或者已经立足于当地的商人合作。目前中国商人基本上是单打独斗为主,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和当地人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已经立足于当地的商人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对于一家对当地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公司,利用当地人的社会关系,或者是合作方的优势,对拓展业务将有很大的好处,当然这需要法律机构的介入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迪拜有少数商人就做得很好。比如说在房地产市场,因为只有当地人才可以买地,而外籍人士要想介入这个行业就必须要与当地人合作。外籍人以当地人名义投入资金购买土地,与此同时与当地人签订长期协议,同时也达成利益分配关系。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通过当地人的社会关系,在生意上取得项目类工程的供货可能。
中东经商要摸清套路
与客商过招有讲究
第一点是诚信,在当地市场,其实并非很多商人如同我们所担心的那样诚信缺失。据了解,在当地的很多采购商往往是对向中国下单的非现货交易中的产品质量很是担心,并且也出现过很多相关的负面新闻。很多采购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中间商进行采购主要还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可靠性。
多交流沟通,多拜访客户,多听取意见,这样容易拉近彼此距离。在迪拜很多中国商人平时喜欢打麻将,如果多利用这些时间和客户喝喝茶,恐怕有益得多。小礼品也容易加深彼此印象。中国商人在中东市场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对比欧洲供应商,没有那种高高在上的盛气凌人的架势,更多的是一种比较谦恭的供应商形象,这对于阿拉伯地区的商人来说是更容易接受的风格。还听说过一个印度商人找客人的例子,很值得中国商人学习。有一个印度商人由于面对伊朗商人语言上的不通,就带了翻译直接跑到德黑兰,把当地大型贸易公司全拜访一遍,要求做他们的代理采购商,不少业务由此建立起来。这个方式拿到迪拜来也一样会有效果,当然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经常去周边国家直接寻找采购商。
尽量使用风险比较低的支付方式,同时又能降低成本。特别是支票付款时,要谨防空头支票。当地商人在购进现货时,多采用支票付款,在阿联酋,特别是在迪拜市场,时常有不法之徒用空头支票欺骗,使不少出口商上当。此外,还有一些当地进口商,由于与出口公司关系熟,他们先许诺提货后再付款,可是一旦破产,则逃之夭夭。当地法律对开空头支票有严厉的惩罚,一经报警,警察立即抓人,还清欠款才方可放人,否则作为刑事被告,坐了监狱,还需承担民事还款责任。打官司过程较复杂,聘请律师费用较高,拖的时间长但最终结果难以预料。所以在不深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下,一般不接受支票付款。
入驻市场避免短视
迪拜越来越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了,任何公司一经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将立即被处于5000~20000迪拉姆(1美元兑3.67迪拉姆)的罚款。如果是第二次被发现,就会被处以4万迪拉姆的罚款,并勒令关门停业。这一点非常值得经营中低端产品的中国商人注意。现在迪拜的市场,已经不是90年代的市场了,利润低,投机的空间小,短期投资不会带来理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