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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经过系统论证,从合法性角度提出三种权威类型,即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其中,法理型权威是我们的治国理念,也是司法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容忽视,它会动摇法理型权威的根基。因此,必须在法理型权威中整合进个人魅力型权威,即加强法官个人魅力的建设,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司法权威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