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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实现了"行政行为"学术概念与法律概念的统一,对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行政行为法律概念的中观学理解析,能够兼顾行政行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形塑行政诉讼类型、建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等多重功能。行政处理与行政协议、原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决定的区分,将取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而成为极富实践意义的行政行为分类。新法的实施为行政行为事实判断、法律判断与效力判断三维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可能,为行政行为无效、有效、失效三维效力形态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