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完善研究

来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llll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人民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该制度充分体现了检察制度的人民性,契合人民参与司法的时代诉求,符合构建人民信赖司法体系的现实需要,顺应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构造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检察听证制度,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提出“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检察听证制度得到里程碑式的发展.然而,从实践运行状况看,检察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此,要保障听证员选用的民主代表性,加大基层普通民众担任听证员的比例;以诉讼经济原则规范检察听证启动,合理界定听证适用范围;以诉讼化运作完善检察听证细则,健全听证配套机制建设;以强制反馈机制强化检察听证意见运用,赋予听证意见更强的法律效力.
其他文献
为限制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有效性,学界以善良风俗或者伤害程度为由进行的尝试,都因根本上缺乏立法支持而不具可行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生命法益予以严格保护,当重伤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以实现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一制”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现行《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的概括性规定包含实行、教唆、帮助以及同意杀人等多种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本文以“严重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承诺有效与否的界分标准提供了规范支撑,
《指导意见》建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有关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于完善.从权责明确与提高社会认同的角度而言,评估主体应是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方.评估标准应根据合规计划是制定、实施于犯罪之前还是之后略作不同.在对具体合规计划进行评估之际,第三方组织应遵循静态与动态、整体与个案、外部与内部、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原则.评估结论不但是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是否采取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而且还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应通过
版权保护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与财产权人格理论兴起于人的理性价值彰显的年代,虽思辨、浪漫有余,但严密性不足;版权保护的工具主义理论则缺乏必要的价值引领.人本主义注重关照感性的具体个体的生存样态,以现实主义面向弥补了理性建构理论的不足.面对技术理性的侵蚀,人本主义在金钱至上、传媒垄断文化市场的当下仍能凸显人的价值.着眼于版权主体利益不均衡状态,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的实现应从创作者和使用者权益入手.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适当提升网络平台注意义务标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和版税费率制定组织的作用,确立创作者合同权益的保障
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鲜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学研究必须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否则运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甚至模糊的概念进行理论和实务的表达,极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理论研究呈现出“新瓶装旧酒”“热闹而不深刻”的现象.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处于不断的推进之中,法治所指涉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需要的是现实且有针对性的思考,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仍然是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的发展并未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理
有必要理性重审对“口袋罪”的全面否定性评价“标签”.“口袋罪”绝非中国特色产物,立法者的能力瓶颈、立法的局限性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是其根本缘起.口袋罪名是历史产物,也是现实需求,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并可有序释放正向能量.有必要中立、客观并全面评判,显现其遵从法治的秉性与本真.应调和、消弭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重述刑法应当是事先法而非保障法(事后法)的定位,可以为口袋罪名的存续提供原初的正当性依据.在立法分解上,既要容忍必要的“类罪型”立法技术,也要通过适度的活性化提升立法的适宜性,以清理“口袋罪”
中美知识产权规则竞争激烈,以商业秘密、药品专利和技术转让制度为代表的美式规则暂时取得竞争优势,但在百年变局下,其面临“超TPP”规则孤掌难鸣、美国意志扩散乏力等困境,可能趋向衰落.“中国支持的知识产权规则”(IPRSC)已发展出五大议题,分别是:恶意商标;知识产权合作与技术转让;专利及相关权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实施.中国虽然尚处守势,但其顺应百年变局之大势,已走上国际化正轨.当前中美知识产权规则竞争尚存悬念,中国应针对本国知识优势扬长避短,暂时搁置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度分歧,发掘中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是检察制度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认识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途径之一是将其置于不同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观察和比较之中.通过梳理在不同刑事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及其责任的表现,概括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模式,探究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影响因素,分析检察机关作用的争议问题,寻求其未来发展趋势,找出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一般规律,以便更好地揭示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深层结构,为我国检察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提供灵感.我国检察机关在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将来可拓展的领域在自由权利保障方面.检察机关明
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
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统筹国内与海外利益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为保障我国逐渐增加的海外人、财、物等多元利益,亟需中资私营安保企业广泛“走出去”.然而目前中资私营安保企业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遭受着因规则差异或制度不完善带来的诸多困境.除企业业务水平、企业内部合规等自身因素外,需要从国际法理论与政府构建国内安保企业境外服务制度的实践层面剖析问题根源.为助力中资私营安保企业有效提供境外服务、保障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需从转变产业发展理念、尝试参与国际私营安保产业全球治理以及完善国内规则、弥补机制空缺等方面寻
法学通说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是学术思想的凝结,也常常应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中,通说既表现为理论通说,也包含了司法判例等实践通说.经验观察表明,当事人与法官都会应用通说,通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作用.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选择、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并提高裁判结论的说服力.疑难案件是通说应用的主要场域.法学通说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裁判理由,通说司法应用的本质是一个裁判说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说不发挥实质论证效力、法官不对当事人援引通说进行回应以及不同主体对通说的差异化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