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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当前执行拍卖周期过长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以达到执行拍卖制度的完善?现在正值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良机,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和完善执行拍卖制度,对缩短执行拍卖周期有绝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对周期过长问题的解决和执行拍卖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执行拍卖周期 司法拍卖 执行机构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5
执行拍卖是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发展,执行拍卖过长,使得债权当事人在短时间实现债权不可能,对法院的案件执行率及执行标的清偿率产生不利影响,与倡导的司法效率宗旨相背离,笔者站在这一现状探讨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法院执行拍卖周期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以期完善我国执行拍卖制度。
一、完善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一)规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都是由市中院进行确定,因此,市中院在进行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时,要尽可能的以当地拍卖物所在的县区实际情况为依据,尽可能的有限考虑县区所在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拍卖资格的机构,一方面这些机构对于本地区比较了解,有利于顺利深入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选择当地地区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也有利于降低市区机构往返的差旅费等,减少支出。同时也有利于基层法院进行具体的操作管理等。
(二)科学合理确定保留价
在2012年2月份由市中院主办的拍卖机构座谈会中,百分之八十的拍卖机构认为拍卖物过高的保留价是致使司法拍卖成交率低的重要原因。保留价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一定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合理的保留价是促进拍卖成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所以,在本文,笔者认为保留价的确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笔者认为,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容易变现原则。二是惩罚性原则。三是严格保密原则。在实际的竞拍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竞拍人之间的串通勾结等因素造成竞拍不成功,因此在进行实际竞拍之前,法院必须尽量的控制保留价的知悉范围。
第二,拍卖评估价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从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同的拍卖品,其价格依据是不同的。因此,受法院委托接受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不同物品的价格依据进行价格评估,促使拍卖物品能够得以高效地兑现。
第三,由合议庭对最终的保留价选择和确定。保留价既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执行人的利益,因此其关系重大,所以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商议确定,一般来说,在合议庭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由拍卖监督小组审核,主管院长通常做最后的审批。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流程设计,对科学地制度保留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促进执行拍卖的成交,进一步完善法院司法拍卖的科学化、可操作性、高成交率。
(三)科学运行执行拍卖工作程序
对于如何科学地运行执行拍卖工作?也是困扰全国各个基层法院的难题。为此,笔者总结法院的拍卖案例,对于司法拍卖进行以下程序设计建议:
第一,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情况,由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处理,当执行人接受被执行人的赔偿或抵押时,双方自行进行条件、期限协商,当双方出现矛盾不能自行解决时,由法院出面协调解决。
第二,在协商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基础上,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规定进行解决的,由合议庭出面进行评议,并通过拍卖形式进行物品拍卖,以偿还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及时将拍卖信息等告知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确定后,选择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于拍卖物品的价值进行市场估价,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法院,法院依据评估报告选择拍卖机构,发出委托拍卖申请。
第四,执行人、被执行人、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综合进行听证报告,合议庭进行报告听取,最终选取拍卖方案,并开展相关的拍卖准备工作。
当然,笔者在本文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设定,仅仅是一个一般性的程序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拍卖都必须走完这些程序,有的拍卖可以跳过甚至是在一定情况下,调换拍卖程序,这要视具体司法拍卖情况而定。
二、加强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管理
执行权是一种复核权,从细分种类来看,执行权既包括行政执行权,也包括执行裁判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将这些权力划分给不同层级的法院进行运用,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强制执行机制,促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合办公”;同时,在法院内部,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工作人员之间的联合执行体制;从而有效的开展执行权的行使,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在本文的体现为进而解决法院执行拍卖周期过长的问题。
(一)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
从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来看,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便于司法案件的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弊端,寓于司法权的上下分离,下级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司法权的不集中等造成工作的难以有效开展。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和指导关系在法院执行拍卖程序中的体现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了原有的法院体制,将原有的监督指导关系重新界定为统一管理关系。这种统一管理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垂直领导、条条管理。
(二)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执行体制
在法院执行权行使的内部建立分权行使机制,分别由法院的执行实施处和法院的综合监督处掌管执行实施权和实行异议裁判权。除此之外,让综合监督处掌握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这样财产执行权和执行措施权就被严格分割,从而有利于分权,有利于权力的有效行使和规范行使,执行拍卖也能够更加公开公正的进行。同时由法院拍卖监督小组和执行裁决庭共同进行拍卖案件的评估、委托和执行处理,保证拍卖全过程的顺利实施。这种分权体制有助于基层法院顺利进行司法拍卖的有序、高效开展,有助于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通过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分权执行体制,既可防止法官各自办案的随意,也可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在解决缩短本文所述的法院执行拍卖周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加强干警廉政教育,建立执行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阳光司法是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有效表现,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阳光司法,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司法权力、司法结果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让司法权的行使时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司法的规范化运行,有助于司法腐败的规制。法院在阳光司法的宗旨下,将法院信息进行及时公布、将法院裁判结果置于公众的约束之下,这就大大减少了法官和当事人非正常途径接触的可能,使得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三 加大对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多渠道、多手段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指导
法院委托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拍卖程序是否公开合法、拍卖结果是否有效不仅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影响到拍卖物的价值是否能够及时兑现,除此之外,还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此,为了实现司法拍卖的顺利执行,法院必须加强司法拍卖的程序流程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增强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的进行:
第一,对于司法拍卖执行承办的法官,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拍卖物的拍卖监督。法官到现场监督对某些“不正当”买家与拍卖公司勾结进行“暗箱操作”的行为具有震慑作用。
第二,拍卖机构进行物品拍卖时,必须制作拍卖过程的录像,并将录像交付给法院进行附卷监督备用,防止不法竞拍人和拍卖机构进行合伙非法拍卖。
第三,对于一些存在价值争议的拍卖品、拍卖物,价值评估机构必须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人民法院也可以邀请法院廉政监督员到场参加,并及时对竞拍人进行价值评估的解释等。
第四,在进行社会基础设施物品拍卖时,必须邀请政府有关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这类基础设施物品诸如企业的厂房拍卖、公共设施拍卖等。在进行重大案件物品拍卖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政协文员、纪检委员等人员参与拍卖现场监督。
(二)充分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
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对于全球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因此,法院可以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司法拍卖的公开,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拍机构来从事网拍工作,建立涉及房屋、机械设备、车辆等主要不动产与动产的供求关系群体网络群。
同时,司法拍卖是由法院委托给拍卖机构,因此拍卖机构就有履行委托的义务。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提高拍卖机构的拍卖积极性,从而推动拍卖的顺利进行:
第一,法院可以利用正选、候选的方式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取,最终选取两家拍卖机构,一个为正选,一个为候选,有利于对拍卖机构形成压力,使得拍卖机构积极进行拍卖,当正选拍卖机构无法完成拍卖时,就候选的开展拍卖工作,这样能够保证拍卖最终得以顺利完成。
第二,对于拍卖机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考核制度中,建立多个分指标和一个综合指标,每个分指标表示拍卖机构的各项细分达标情况,而综合指标则表示拍卖机构的整体情况。每年以绩效考核分数对拍卖机构进行排名,评选出得分较高的拍卖机构入选下一年度的首选,以此来考核拍卖机构,对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探索与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拍卖也逐渐兴起,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质就是法院自行拍卖,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创新和探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调了司法拍卖的佣金,减轻了竞买人的经济负担,与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拍卖。委托拍卖制度促进了拍卖业的繁荣,然而伴随着委托拍卖的“权力寻租”现象,导致法院委托拍卖成为毁损司法公信力、导致司法不廉乃至司法腐败的“火坑”。而浙江的司法网拍,彻底排除了拍卖公司的介入,隔断了法院与拍卖行业的利益链条,当然,网络司法拍卖才刚刚兴起,其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现,还是需要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产生与发展
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网络上进行,不仅大大的缩减了司法拍卖的过程环节,而且有利于执行拍卖周期的缩短,网络拍卖独具的公开、透明也促进了拍卖的有效实现,这都归结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五统一”模式:
第一,统一拍卖信息发布。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发布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还必须将竞拍人的资格申请等方式信息进行公布,使得想参加竞拍的公众能够及时报名参加。
第二,统一交易场所建设。除了网络拍卖之外,各级法院还必须进行拍卖交易场所的建设。交易场所是网络拍卖得以进行的关键,也是网络拍卖能够最终完成的最后阶段,合理有效的交易平台能够促进拍卖的顺利完成,同时减少拍卖交易过程中的时间浪费、人员浪费等,有助于网络拍卖的顺利实现。
第三,统一竞买报名制度。进行网络拍卖的一个优势就是其保密性,有利于竞拍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竞拍人统一通过法院公布的官方竞拍资格报名,在这一竞拍报名过程中,法院必须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确保保证金的及时到位和信息安全。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前提保障,同时也是竞拍人的关键信息之一;二是严格规范标的物的查看。这两方面的工作是做好网络拍卖保密性的重要前提,预防竞买人相互“勾结”、扰乱拍卖程序的情形发生。
第四,统一拍卖竞价方式。司法网络拍卖和传统的拍卖方式相比,其安全性、拍卖竞争机制更加可靠。传统的拍卖方式,往往属于一种关门拍卖、面对面拍卖,竞拍人相互之间处于公开状态,而且竞拍人在竞拍过程中也可能会因此受到场外各种因素的干扰。但是在网络竞拍过程中,各个竞拍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工作人员和竞拍人之间也是分离的,这样更有利于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机制。同时在竞争中,法院实时地进行网络监控等,有利于合理监控竞拍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促进竞拍的顺利进行。
第五,初步实现网上交易的统一。法院进行网络拍卖,不仅拍卖的过程在网络上进行,而且拍卖的最终交易也在网络上实现。网络凭借其强大的功能,可以实现24小时交易操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法院可以进行全天候的拍卖,竞拍人也能够足不出户的竞拍物品,同时进行网络结算,这大大扩展了竞拍的时间、空间,节约了竞拍人和法院双方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 自2013年浙江省推行司法网拍以来,参与司法网拍的财产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丰富,从网拍率来看,也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当然,将司法拍卖全部取代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是不太现实的,是一个逐渐完善程序的过程,从下图的网拍率可以看的出来,虽然网络拍卖是一种新兴的拍卖形式,有着其独特的优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依靠网络进行拍卖,比如在进行一些不动产、珠宝等价值物的拍卖时,传统的拍卖方式可能会更有效。网拍率是指网络拍卖完成数占拍卖及变卖总数的比例。即网络拍卖数/(拍卖数 变卖数)。
2014年-2015年衢州地区基层法院网拍率示意图
(二)浙江省司法网拍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利用网络拍卖,直接规避了司法拍卖中的拍卖机构,法院自己主持司法拍卖,这也是浙江省在《民事诉讼法》新法颁布下,首次进行的司法拍卖改革。法院自己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对于司法拍卖的掌握,同时避免了大量的拍卖机构在这中间所造成的职责、费用等,另一方面法院直接进行网络拍卖也给法院自身带来了一些困难,比如法院必须需要承担更多的拍卖职责,需要完成更多拍卖中的工作安排等事务。浙江省司法拍卖网络拍卖紧紧依托于淘宝网进行,在网络拍卖的信息发布、竞拍人入选等工作上完全利用网络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于拍卖的及时了解,笔者总结浙江省网拍的主要特点,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三方交易平台,公众关注度比较高。浙江省司法拍卖的网络拍卖主要是依托于淘宝网进行,淘宝网凭借其强大的网络平台优势,有助于全国范围的人群对拍卖信息进行了解。
第二,由于网络拍卖完全利用网络进行,不需要现实的场地等,因此其拍卖容纳量比较多,可以开展更加多种类型、多种样式的拍卖,可以解决委托拍卖机构所产生的拍卖集中和合并拍卖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竞拍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络竞拍中,参与人员都是以数字编号作为其竞拍的代码,不需要公开其真实的个人信息,这就有利于保密竞拍人信息,使得竞拍人不必担心因为竞拍而遭受到报复等,也有助于防止竞拍人之间的串通作假等。
第四,竞拍时间不受限制。法院进行网络竞拍,可以将竞拍的时间进行设定,比如设定为10个小时,在这10个小时中间,竞拍人可以自由出价,同时广泛参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竞拍时间为二十四小时,在快结束的最后五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竞拍时间会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
第五,在竞拍的过程中,竞拍人可以明确的看到其他竞拍人所出的价格,同时也可以在法院规定的竞拍时间内进行竞拍参与,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对于不同竞拍人所出的价格进行公开查询等。因此,网络竞拍有利于广大群众对于司法竞拍的实时了解,是实现阳光司法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是新兴事物,除去上述的优点之外,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房屋的拍卖是否与某些地域的“限购”政策相挂钩;成交后竞买人“弃拍”如何处置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去规范,来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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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拍卖周期 司法拍卖 执行机构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5
执行拍卖是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发展,执行拍卖过长,使得债权当事人在短时间实现债权不可能,对法院的案件执行率及执行标的清偿率产生不利影响,与倡导的司法效率宗旨相背离,笔者站在这一现状探讨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法院执行拍卖周期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以期完善我国执行拍卖制度。
一、完善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一)规范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都是由市中院进行确定,因此,市中院在进行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时,要尽可能的以当地拍卖物所在的县区实际情况为依据,尽可能的有限考虑县区所在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拍卖资格的机构,一方面这些机构对于本地区比较了解,有利于顺利深入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选择当地地区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也有利于降低市区机构往返的差旅费等,减少支出。同时也有利于基层法院进行具体的操作管理等。
(二)科学合理确定保留价
在2012年2月份由市中院主办的拍卖机构座谈会中,百分之八十的拍卖机构认为拍卖物过高的保留价是致使司法拍卖成交率低的重要原因。保留价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一定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合理的保留价是促进拍卖成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所以,在本文,笔者认为保留价的确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笔者认为,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容易变现原则。二是惩罚性原则。三是严格保密原则。在实际的竞拍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竞拍人之间的串通勾结等因素造成竞拍不成功,因此在进行实际竞拍之前,法院必须尽量的控制保留价的知悉范围。
第二,拍卖评估价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市场。从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同的拍卖品,其价格依据是不同的。因此,受法院委托接受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不同物品的价格依据进行价格评估,促使拍卖物品能够得以高效地兑现。
第三,由合议庭对最终的保留价选择和确定。保留价既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执行人的利益,因此其关系重大,所以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商议确定,一般来说,在合议庭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由拍卖监督小组审核,主管院长通常做最后的审批。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流程设计,对科学地制度保留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促进执行拍卖的成交,进一步完善法院司法拍卖的科学化、可操作性、高成交率。
(三)科学运行执行拍卖工作程序
对于如何科学地运行执行拍卖工作?也是困扰全国各个基层法院的难题。为此,笔者总结法院的拍卖案例,对于司法拍卖进行以下程序设计建议:
第一,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情况,由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处理,当执行人接受被执行人的赔偿或抵押时,双方自行进行条件、期限协商,当双方出现矛盾不能自行解决时,由法院出面协调解决。
第二,在协商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基础上,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规定进行解决的,由合议庭出面进行评议,并通过拍卖形式进行物品拍卖,以偿还执行人的债务,法院及时将拍卖信息等告知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确定后,选择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于拍卖物品的价值进行市场估价,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法院,法院依据评估报告选择拍卖机构,发出委托拍卖申请。
第四,执行人、被执行人、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综合进行听证报告,合议庭进行报告听取,最终选取拍卖方案,并开展相关的拍卖准备工作。
当然,笔者在本文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设定,仅仅是一个一般性的程序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拍卖都必须走完这些程序,有的拍卖可以跳过甚至是在一定情况下,调换拍卖程序,这要视具体司法拍卖情况而定。
二、加强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管理
执行权是一种复核权,从细分种类来看,执行权既包括行政执行权,也包括执行裁判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将这些权力划分给不同层级的法院进行运用,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强制执行机制,促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合办公”;同时,在法院内部,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工作人员之间的联合执行体制;从而有效的开展执行权的行使,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在本文的体现为进而解决法院执行拍卖周期过长的问题。
(一)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
从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来看,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便于司法案件的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弊端,寓于司法权的上下分离,下级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司法权的不集中等造成工作的难以有效开展。这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和指导关系在法院执行拍卖程序中的体现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了原有的法院体制,将原有的监督指导关系重新界定为统一管理关系。这种统一管理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垂直领导、条条管理。
(二)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执行体制
在法院执行权行使的内部建立分权行使机制,分别由法院的执行实施处和法院的综合监督处掌管执行实施权和实行异议裁判权。除此之外,让综合监督处掌握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这样财产执行权和执行措施权就被严格分割,从而有利于分权,有利于权力的有效行使和规范行使,执行拍卖也能够更加公开公正的进行。同时由法院拍卖监督小组和执行裁决庭共同进行拍卖案件的评估、委托和执行处理,保证拍卖全过程的顺利实施。这种分权体制有助于基层法院顺利进行司法拍卖的有序、高效开展,有助于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通过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分权执行体制,既可防止法官各自办案的随意,也可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在解决缩短本文所述的法院执行拍卖周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加强干警廉政教育,建立执行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阳光司法是司法权力来自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有效表现,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阳光司法,公众对于司法程序、司法权力、司法结果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让司法权的行使时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司法的规范化运行,有助于司法腐败的规制。法院在阳光司法的宗旨下,将法院信息进行及时公布、将法院裁判结果置于公众的约束之下,这就大大减少了法官和当事人非正常途径接触的可能,使得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三 加大对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多渠道、多手段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指导
法院委托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拍卖程序是否公开合法、拍卖结果是否有效不仅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影响到拍卖物的价值是否能够及时兑现,除此之外,还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为此,为了实现司法拍卖的顺利执行,法院必须加强司法拍卖的程序流程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增强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的进行:
第一,对于司法拍卖执行承办的法官,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拍卖物的拍卖监督。法官到现场监督对某些“不正当”买家与拍卖公司勾结进行“暗箱操作”的行为具有震慑作用。
第二,拍卖机构进行物品拍卖时,必须制作拍卖过程的录像,并将录像交付给法院进行附卷监督备用,防止不法竞拍人和拍卖机构进行合伙非法拍卖。
第三,对于一些存在价值争议的拍卖品、拍卖物,价值评估机构必须请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人民法院也可以邀请法院廉政监督员到场参加,并及时对竞拍人进行价值评估的解释等。
第四,在进行社会基础设施物品拍卖时,必须邀请政府有关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这类基础设施物品诸如企业的厂房拍卖、公共设施拍卖等。在进行重大案件物品拍卖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政协文员、纪检委员等人员参与拍卖现场监督。
(二)充分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
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对于全球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因此,法院可以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司法拍卖的公开,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拍机构来从事网拍工作,建立涉及房屋、机械设备、车辆等主要不动产与动产的供求关系群体网络群。
同时,司法拍卖是由法院委托给拍卖机构,因此拍卖机构就有履行委托的义务。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来提高拍卖机构的拍卖积极性,从而推动拍卖的顺利进行:
第一,法院可以利用正选、候选的方式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取,最终选取两家拍卖机构,一个为正选,一个为候选,有利于对拍卖机构形成压力,使得拍卖机构积极进行拍卖,当正选拍卖机构无法完成拍卖时,就候选的开展拍卖工作,这样能够保证拍卖最终得以顺利完成。
第二,对于拍卖机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考核制度中,建立多个分指标和一个综合指标,每个分指标表示拍卖机构的各项细分达标情况,而综合指标则表示拍卖机构的整体情况。每年以绩效考核分数对拍卖机构进行排名,评选出得分较高的拍卖机构入选下一年度的首选,以此来考核拍卖机构,对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起到促进作用。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探索与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拍卖也逐渐兴起,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质就是法院自行拍卖,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创新和探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调了司法拍卖的佣金,减轻了竞买人的经济负担,与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拍卖。委托拍卖制度促进了拍卖业的繁荣,然而伴随着委托拍卖的“权力寻租”现象,导致法院委托拍卖成为毁损司法公信力、导致司法不廉乃至司法腐败的“火坑”。而浙江的司法网拍,彻底排除了拍卖公司的介入,隔断了法院与拍卖行业的利益链条,当然,网络司法拍卖才刚刚兴起,其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现,还是需要一个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产生与发展
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网络上进行,不仅大大的缩减了司法拍卖的过程环节,而且有利于执行拍卖周期的缩短,网络拍卖独具的公开、透明也促进了拍卖的有效实现,这都归结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五统一”模式:
第一,统一拍卖信息发布。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发布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还必须将竞拍人的资格申请等方式信息进行公布,使得想参加竞拍的公众能够及时报名参加。
第二,统一交易场所建设。除了网络拍卖之外,各级法院还必须进行拍卖交易场所的建设。交易场所是网络拍卖得以进行的关键,也是网络拍卖能够最终完成的最后阶段,合理有效的交易平台能够促进拍卖的顺利完成,同时减少拍卖交易过程中的时间浪费、人员浪费等,有助于网络拍卖的顺利实现。
第三,统一竞买报名制度。进行网络拍卖的一个优势就是其保密性,有利于竞拍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竞拍人统一通过法院公布的官方竞拍资格报名,在这一竞拍报名过程中,法院必须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确保保证金的及时到位和信息安全。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前提保障,同时也是竞拍人的关键信息之一;二是严格规范标的物的查看。这两方面的工作是做好网络拍卖保密性的重要前提,预防竞买人相互“勾结”、扰乱拍卖程序的情形发生。
第四,统一拍卖竞价方式。司法网络拍卖和传统的拍卖方式相比,其安全性、拍卖竞争机制更加可靠。传统的拍卖方式,往往属于一种关门拍卖、面对面拍卖,竞拍人相互之间处于公开状态,而且竞拍人在竞拍过程中也可能会因此受到场外各种因素的干扰。但是在网络竞拍过程中,各个竞拍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工作人员和竞拍人之间也是分离的,这样更有利于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机制。同时在竞争中,法院实时地进行网络监控等,有利于合理监控竞拍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促进竞拍的顺利进行。
第五,初步实现网上交易的统一。法院进行网络拍卖,不仅拍卖的过程在网络上进行,而且拍卖的最终交易也在网络上实现。网络凭借其强大的功能,可以实现24小时交易操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法院可以进行全天候的拍卖,竞拍人也能够足不出户的竞拍物品,同时进行网络结算,这大大扩展了竞拍的时间、空间,节约了竞拍人和法院双方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 自2013年浙江省推行司法网拍以来,参与司法网拍的财产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丰富,从网拍率来看,也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当然,将司法拍卖全部取代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是不太现实的,是一个逐渐完善程序的过程,从下图的网拍率可以看的出来,虽然网络拍卖是一种新兴的拍卖形式,有着其独特的优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依靠网络进行拍卖,比如在进行一些不动产、珠宝等价值物的拍卖时,传统的拍卖方式可能会更有效。网拍率是指网络拍卖完成数占拍卖及变卖总数的比例。即网络拍卖数/(拍卖数 变卖数)。
2014年-2015年衢州地区基层法院网拍率示意图
(二)浙江省司法网拍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利用网络拍卖,直接规避了司法拍卖中的拍卖机构,法院自己主持司法拍卖,这也是浙江省在《民事诉讼法》新法颁布下,首次进行的司法拍卖改革。法院自己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对于司法拍卖的掌握,同时避免了大量的拍卖机构在这中间所造成的职责、费用等,另一方面法院直接进行网络拍卖也给法院自身带来了一些困难,比如法院必须需要承担更多的拍卖职责,需要完成更多拍卖中的工作安排等事务。浙江省司法拍卖网络拍卖紧紧依托于淘宝网进行,在网络拍卖的信息发布、竞拍人入选等工作上完全利用网络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于拍卖的及时了解,笔者总结浙江省网拍的主要特点,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三方交易平台,公众关注度比较高。浙江省司法拍卖的网络拍卖主要是依托于淘宝网进行,淘宝网凭借其强大的网络平台优势,有助于全国范围的人群对拍卖信息进行了解。
第二,由于网络拍卖完全利用网络进行,不需要现实的场地等,因此其拍卖容纳量比较多,可以开展更加多种类型、多种样式的拍卖,可以解决委托拍卖机构所产生的拍卖集中和合并拍卖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竞拍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络竞拍中,参与人员都是以数字编号作为其竞拍的代码,不需要公开其真实的个人信息,这就有利于保密竞拍人信息,使得竞拍人不必担心因为竞拍而遭受到报复等,也有助于防止竞拍人之间的串通作假等。
第四,竞拍时间不受限制。法院进行网络竞拍,可以将竞拍的时间进行设定,比如设定为10个小时,在这10个小时中间,竞拍人可以自由出价,同时广泛参与。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般竞拍时间为二十四小时,在快结束的最后五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竞拍时间会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
第五,在竞拍的过程中,竞拍人可以明确的看到其他竞拍人所出的价格,同时也可以在法院规定的竞拍时间内进行竞拍参与,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对于不同竞拍人所出的价格进行公开查询等。因此,网络竞拍有利于广大群众对于司法竞拍的实时了解,是实现阳光司法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是新兴事物,除去上述的优点之外,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房屋的拍卖是否与某些地域的“限购”政策相挂钩;成交后竞买人“弃拍”如何处置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去规范,来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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