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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对普通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推定管辖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较之过去虽有进步,但也存在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含有过分管辖依据、专属管辖范围较窄、协议管辖限制较多以及管辖权冲突协调措施欠缺等问题.文章认为应从限制过分管辖依据、增加专属管辖的事项、扩大协议管辖的应用以及增补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合理规定,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