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开庭程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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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以确立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而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代表着高度的严肃性,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对确保当事人利益有着积极的程序保障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开庭程序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沙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27-02
  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对于约束公权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在语言沟通等方面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体现了一种对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行政诉讼开庭程序通过详细的程序规范与要求,强调并突出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体现出对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利益的保护,对于保障人权,推动庭审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一)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从总体上突出了对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追求
  从总体上来看,庭审特点体现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监督被告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围绕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展开,审查被告也即相关行政人员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活动广泛而经常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其中包含着损害的可能,因此,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监督,来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因过度扩张和滥用而失控,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混乱,给行政对象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公平待遇。力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合理,保障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严格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乃是一种对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平台。
  (二)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强调了 “被告举证”原则
  从被告的具体责任而言,在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告所担负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行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收集或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被告举证不能、举伪证、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必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强调举证责任,要求用事实说话,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而颠倒是非,同时,如果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通过举证责任也能更好地澄清事实,增强其说服力。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而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提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如果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正确时,不一定导致不利于自己的裁定。因此,总体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所奉行的“被告举证”原则,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三)行政诉讼开庭程序通过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中,所审理的范围涵盖了行政作为及行政不作为两类案件。通过把行政作为案件纳入自己的审理范围,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行政人员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对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的要求日益提升,在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中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相比,也日渐变得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以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的行政不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从理论上来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深入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而从实践上来看,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准切的界定又将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通过对行政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案件的详细规定,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体系,更好地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体现了一种高度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内容具体而详细,对自身所涉及领域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和说明,有效地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防止了法外遗奸,这种特点可以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
  (一)在正式开庭前设立预备庭阶段确保庭审更加规范
  从行政诉讼开庭程序的法定阶段来看,正式开庭前根据案件的需要增设了一个预备庭的阶段为正式开庭服务,预备庭有三项内容,包括确认当事人双方主体的诉讼资格,交换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前明确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好正式开庭前的相关工作,通过具体详尽地规定和说明,既保障了正式开庭时各项条件的符合,又能做到剔除无关因素,从而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使程序的作用得以最优的发挥。审判长宣布开庭阶段的内容涵盖了受理法院的地点,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行政行为,交代了包括一切有关人员的身份,和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严谨翔实,具体明确,就比如在游戏之前先明确一切参与人的身份和游戏规则一样,这样做的目的为保障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另外,对于行政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案件的具体程序以及包括法庭调查的具体阶段等视不同情况而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使不同情况皆得以依法进行,有效地避免了有人借机会钻法律的孔子,通过程序的功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法律真正充分发挥其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对行政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宏观定位进行具体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说明和限制,法官虽然有调取证据的法定职权,但它不能基于被告的请求去调查取证,也不能超出被告取证的范围去取得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到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前面说过,行政诉讼说白了就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民告官的”的行动,上述对法官权限的说明具体而规范,有效地防止了部分司法人员处于一己之私,与行政当事人串通一气,甚而为自身利益而主动帮助打压被告人员,防止“官官相卫”这一在中国传统历史上有着浓厚土壤的陋习的上演,从而有效地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体现了对双方在语言沟通方面的较高要求
  同民事、刑事诉讼开庭程序一样,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对控辩双方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语言沟通与表达上同样有着较高的要求,沟通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博弈的最终效果。
  (一)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对原告及其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沟通能力要求
  从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角度来看,相对而言,由于是一种对强势者的挑战,因而对其表达的明确性、完整性、合理性与严谨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在原告宣读或陈述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及明确诉讼请求的时候要具体而翔实,而鉴于庭审中质证环节的重要性在对被告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对原告表达能力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的,要求其围绕着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中的层层发言和辩驳更是对表达与沟通能力的一种考验。最后的陈述则考查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的归纳与表达能力。
  (二)在行政诉讼开庭中,表达能力对于被告而言也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由于作为被告一方,要接受来自原告的挑战和庭审的质证,为更好地辨清案件是非,还原事实真相清白,通过一系列举证和表述来减轻被告自身的责任,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反应能力对其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在宣读或陈述答辩观点的时候就应当明确自己的观点,捍卫好自身的权利,并能在后来陈述和出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做到一脉相承,前后贯通。在回应被告的质询以及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是对被告的表达能力极具考验的时候,此外,在捍卫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代理人倘若没有良好的口才与表达能力也是绝难胜任的。
  (三)为辨明是非,还原事实,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同样对司法人员在表达沟通上提出了较高要求
  从司法人员的角度来看,在开庭过程中要做到言辞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按照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由法官主导法庭活动的制度,如果说审判长在宣布开庭阶段和宣读判决书的时候还是例行公事,不需要太多的语言技巧,那么法官在指挥、引导、掌握方向的过程中就需要具备一定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来合理地规范和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正确的方向上相互举证,在庭审态度上不偏不倚,中庸平和,既要稳坐静听,明察细审,尤其不能偏向被告一方,这些既是对司法人员审判态度的要求,也是一种对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考验。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开庭程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原告、被告和司法人员三方表达与沟通能力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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