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法制中的辩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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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作为我国古代小说的集大成者,《红楼梦》对于各种案件的描写可谓情有独钟,这些案件虽然比不上包公案系列杂剧话本中的曲折跌宕,但其所涉及面之广,与日常生活联系之深,刻画之详实,实在是别有风味。本文旨在通过一则公案为例,探讨在我国传统法制观念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中,权力是如何透过特定的思维模式影响法官的判断和裁判的结果的。
  关键词 传统法制 辩证思维 《红楼梦》
  作者简介:秦雅楠,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59
  在开始具体的考察之前,需要澄清几个问题,我们基于现代法制实践和法律背景所总结出的司法中的辩证思维,是否能够成为检验像《红楼梦》这样的古典文学作品中,个案裁判中裁判者思维模式的坐标系?对于这个问题,可能的回答是在“批判”和“理解”之间来游走的,一方面,我们脱离不了解读者自身所处的法律传统,这是一切的基础,另一方面,因为将今人之标准强加古人,而产生的“厚诬古人”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的。本文选择一种谨慎的做法,更多的是理解,较少去批判,去细细剖析“葫芦案”之中贾雨村对于各方诉求的回应和他自己的选择标准,这些也就是贾雨村的“辩证思维”。
  本文具体讨论的是《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贾雨村作为裁判者,所审理的一桩公案。 本案的案情大致是,四大家族中薛家的大公子薛蟠,因为抢买婢女,指使手下奴才打死了乡绅之子冯渊,冯渊的家仆告了一年的状,没人作主,新任应天府知府贾雨村到任以后,接到这个案子即大怒要发海捕文书捉拿凶犯,但当贾雨村在门子葫芦僧“护官符”的指点下,明白了薛蟠就是“极富极贵”、“联络有亲”的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中薛府的大公子时,态度就发生了变化,贾雨村最终胡乱判了此案。需要注意的是,本回在文本结构上的意义,远大于其内容本身,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解析,“葫芦案”分为两层,表面的一层是冯渊仆人代表的冯家状告“窜逃”京城的薛蟠,请求贾雨村“拘拿凶犯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尽”,案件背后的一层,并没有表现在原告冯渊仆人的状告中,那就是冯家希望能让薛蟠这方多赔银两,而薛蟠一方即金陵王氏,则希望保住薛家独苗薛蟠,尽早了结此事以免后患。
  多亏贾府和王府帮助才得补授应天府的贾雨村,一旦了解到这样的双层利益格局,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想必也是一目了然,但我们不是仅仅通过这个必然的结果,来窥知贾雨村在作为法官进行裁判时体现的思维模式。下面,将试图从贾雨村的司法知识、门子葫芦僧的作用和贾雨村的“我实不能忍为”三个方面入手,去还原出在这一个案中,贾雨村的辩证思维。
  我们在讨论司法官的思维模式时,一个基本的预设是司法思维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司法官的思维模式是与一定的专业化知识相挂钩的。特别是在讨论中国古代的司法时,学者们也都强调了传统中国的非专业化司法,当然,这种非专业化司法并不等同于落后的不发达的司法,且评判传统中国司法,也是要看其司法状况能否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维系一定的秩序。 那在“葫芦案”中,贾雨村是否具备了相应的思维能力了?
  从文中对贾雨村接到案子的表现,以及听完门子葫芦僧的解释后的作为来看,贾雨村的知识结构是能够应付表面上的这个案子的。当贾雨村第一次听冯渊的家仆报上这个案子时,“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并且一面“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一面再动海捕文书”,在听了葫芦僧一番解释之后,贾雨村对于本案的处理办法则是“坐堂勾取一应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科举考试制度教育下并具有一定幕僚经历的贾雨村,必定是对于儒家处理各种纠纷的原则和精神相当的熟悉,且智力和理解力都不会太低,这些可以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理”知识,而从文中贾雨村对于司法文书的运用和具体的审判还是有着认识的。贾雨村的知识结构和人情世故方面的经验,足以使得这起纠纷得到解决,且他也的确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了,既然如此贾雨村裁判思维至此便足以,何必继续“辩证思维”?那小说中的“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又从何说起?
  这样就引到了本案中的另外一个有意思的人物,门子葫芦僧。首先我们需要回答的是,门子葫芦僧在密室中和贾雨村的一番交谈,他的出发点是什么?纯粹的为了帮助贾雨村吗?显然不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门子葫芦僧在叙述案情时透露,拐卖香菱的拐子正是租住的他的房舍,可想而知,案件的关键原因抢买香菱必是发生在他的身旁的,对于这样一个关键证人,为何前任知府没有详加应用?且葫芦僧的建议中,提出的扶鸾请仙与拐子串供“暗中调停”,甚至是提出的赔偿给冯家的金额,都让葫芦僧显得很可疑,他要不是收了冯家的好处,为其多多的要些银子,要么是为了逢迎薛家,甚至是拐子他也有利益牵扯,更有可能,门子这一微妙的角色,使他能够“大小通吃”,可以说,葫芦僧自己也是这桩公案背后利益链条中的一环。既然门子葫芦僧有这样的利益背景,又明白的指出了各方的利益需求,那与之密谋裁判的贾雨村,也就失掉了即便在传统司法伦理中也是最基本的“公正廉明”了。更值得我们玩味的是,贾雨村在密室与门子密谋时出去了一次,文中是说“忽听传点人报,王老爷来拜,雨村听说忙具衣冠出去迎接,有顿饭工夫方回来”,这位未露面的王老爷极有可能就是本案被告薛蟠一方,具体为之操作的其母舅王子騰一方的人物,且本案了结后,贾雨村“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更是点明了贾雨村急于了结此案取悦薛蟠一方的实情。按照《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条,贾雨村属于“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要以所出入放入全罪反坐,“葫芦案”若反坐贾雨村,则其应该被除以流刑,此案过后,贾雨村“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葫芦僧,后来的续写中贾雨村自己也因为此案被充发,这都是符合法律的了。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贾雨村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的一个有趣的表态,在门子详细的讲述了案件利害后,贾雨村表示说此案“关系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实是重生再造,正当殚心竭虑图报之时,岂可因私而废法,是我实不能忍为者”,这一段表白真可谓是“情真意切”,若贾雨村真有此心,刚正不阿的判决结果是冯渊仆人一方和薛蟠一方都被严惩,香菱被追回,当然,贾雨村自己也就会“不但官爵,只怕性命还保不成呢”,通过门子的冷笑和劝导,贾雨村的虚伪跃然纸上,那这一段曲折,又反应出本案司法思维模式上的哪些有趣点呢?正如之前所说的,贾雨村凭借来裁判的规则,更多的是其通过科举和游宦所习得的一般“法理”和简单的司法实务技巧,例如传统的儒家道德和如何追捕审问等等,这些规则加上像门子葫芦僧这样的“幕友”的帮忙,形成了一套未受严格法制约束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原初的形式性的“辩证思维”,可以出入人命,可以颠倒阴阳,这种思维及相应的司法伦理,处理婚姻、田土、钱债之类的纠纷是足够了的。
  最后,我们可以做如下的总结,在“葫芦案”中,法官贾雨村的知识结构和所处的制度安排,使得他面对本案时,能够探究到案件表面之下的利益纠葛,他运用自己的司法技巧及思维手段,加之对于双方诉讼真意的把握,在仅仅涉及案件直接利益方的范围内,是可以得出解决纠纷的办法的,但他的代价是,牺牲了司法背后所要求的,超出满足个案当事人利益诉求的东西,在传统的儒家经典里并不难找到这些东西,例如公正廉明。实际上,在个人利益家族利益之外,全体社会的公益和司法独立的权威还不发达的时代,这个个案反应的初级的辩证思维并不鲜见,出于家族的保全而形成的庞大影响力,借由本来就没什么独立性和确定性的司法官个人的思维模式,是很容易达到他的目标的。
  注释:
  曹雪芹.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庚辰本)(第1版).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94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涉及《红楼梦》原文即以此本为准。
  岳悍惟.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法学论坛.2002(6).第106页.
  徐忠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第1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267页.
  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第1版).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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