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补偿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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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一五期间的高速增长和向前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问题也逐渐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的因素。而在房屋拆迁中矛盾最尖锐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对公民拆迁的补偿。本文拟通过对现行我国拆迁政策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而提出对此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城市房屋 拆迁补偿 补偿政策
  作者簡介:康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现状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相比较其他国家现有的此方面而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包括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在国有土地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而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也将在年内公布,目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问题
  (一)房屋政策与管理落后,拆迁受到阻碍
  我国几部用于调整拆迁补偿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概念,这就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很容易对公民产生紊乱,从而给予公民一种错误的导向,更严重的就会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法律的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了,甚至还会带来诟病。而现实的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期望值落差比较大,这就更加使得房屋补偿制度要因地制宜,从当地实际出发,寻求双赢的和谐的局面。
  (二)拆迁执法成本过高,难度加大
  以上海为例,致使上海高地价有三大因素:一是土地资源稀缺;二是保障型用地推出挤占资源;三是拆迁成本等前期费用大增。比如征地的补偿费,动迁安置补偿费,占补平衡费,市政配套费用等等。而因为拆迁成本的问题,当时的上海虹口区虹镇老街,世博园区的拆迁工程十分困难。这正说明了当前我国政府、房地产商与被拆迁户的巨大矛盾,才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三)强制拆迁问题严重,与被拆户矛盾加大
  2012年11月,霸州市城区某村正在开发拆迁,一户沈姓居民与登门动员拆迁的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动武,由于户主夫妻与儿子都学过武术,竟陆续打倒7名拆迁人员,造成一人轻伤,目前该案正由当地警方侦办。在暴力拆迁不绝于耳的时候,拆迁人员打了被拆迁户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拆迁人员遭被拆迁户老拳才是大新闻,才会引起巨大的社会探讨。整个事件到底责任在谁还没有真正弄清楚的时候,网友们却做出了如此让拆迁方难堪的举动,这显然值得公权部门好好琢磨琢磨。
  三、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统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法律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在国家权威性最高的宪法当中找到了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拆迁补偿的专门法律,有的只是主要散见于民法、房地产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当中。《拆迁条例》和最新的《国有土地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拆迁补偿的矛盾,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是与《宪法》、《物权法》的精神相违背,所有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是相当必要的。这部法律存在与否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所以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考虑人文环境和情感因素,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二)确立公平的补偿原则,保障被拆迁户利益
  尽管国务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行按价补偿。首先,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资金,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过多地考虑开发商的利益,却没有给被拆迁居民一个平等参与价格博弈的空间。补偿标准往往显失公正。有的地方政府执行的是陈旧过时的拆迁标准,给被拆迁居民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其次,各个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估价师的经验判断及受社会客观因素影响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使得评估价格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再次,被拆迁人对房价信息不了解,不知房屋质量产生的房价差异,与别的被拆迁人盲目攀比,总感觉自己补偿过低。同时由于价值衡量的不对称现象存在,即人们对于失去财产的评价往往要高于在市场上购买等量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即便完全按市场价格补偿,被拆迁者仍然会觉得不公平。
  我们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参与到了这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效果,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周围的环境也产生了一定的情感。有在这个意义上,受到国家承认的对财产的长期占有和使用及其所产生的依赖创造了正当(尽管是不完全意义上)的产权,因而为公平补偿提供了合理基础。在生活实践中,房屋的拆与不拆,可以说公民是基本没有权利去决定的,而最终的话语权也始终是落在政府的身上,所以,公民能够维护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也只剩下得到一个公平的补偿,但是现实的结果却是公平原则的缺失使得公民无法得到自己应用的补偿,这也就是造成全国各地多起因拆迁而自焚惨案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城市里的每个公民能从中受益,而我们所看到的结果往往却是与目的是相违背的,反倒是让公民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牺牲品”。在欧美等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采用的是公平补偿原则,我们基本上没有看到这些国家发生因抵制拆迁而发生的各种惨案,那是因为他们确立公平补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在于对征收权的限制,最重要的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的财产权,笔者认为在这点上就是我国这方面急需改进的。确立公平的补偿原则,不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从侧面讲,当公民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平、及时的补偿之后,作为拆迁过程中最大的阻力也就会消失,而且作为被拆迁人的政府也就不会在为类似“钉子户”的问题而烦恼,这也就使得城市在加快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了充分保障。   (三)加快回迁房建设,实现文明阳光拆迁
  事实证明,在具备有没得环境,便利的生活,质高价廉格局好的优质房源,对提升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度,具有明显的促成作用。我国应该大力推行先建后拆回迁机制作为前置条件,规范发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而對于未解决安置房源的决不允许动迁。并且要考虑采取股权融资、发放政府债券或银行债券、资本债券等,鼓励民间资本有效的参与等多种灵活变通的方式,多种渠道集资,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以政策规定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和保证被拆迁户从中应得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应坚持和谐文明拆迁的原则,着力化解拆迁过程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征地拆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社会的稳定平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确保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这就要保证拆迁工作人员剧本较高的素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拆迁政策学习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高把握政策准确,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实行,保持拆迁政策标准的统一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加强考核,充分完善责任机制,把拆迁工作事故发生率、群众上访率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标准之一。对那些包庇违法拆迁,事故发生后置之不理的领导负责人,从严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完善违法违章建设认定,严格依法拆除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对于此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违法建设看成我国城区建设发展的一个“顽疾”,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办法与措施,彻底根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建议从制度上规范各类房屋的建设行为,为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保障。研究建立以拆控违、拆控结合的长效机制,在保证新的违法建设产生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已建违法建设的利用。
  四、结语
  补偿政策如果不能使被拆迁人达到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样就会让被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之间就显得极为不公平,拆迁矛盾就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我们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地去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规,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从各种角度、各种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给予完全、公平的补偿。加之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立法、执法方面还不尽人意。现有的补偿立法的指导思想仍然偏重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合法尊重,实践中去接法律、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行政观念,以服务行政的理念指导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建设,从而规范和完善此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拆迁纠纷和矛盾,减少拆迁工作难度,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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