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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毒品泛滥导致毒品犯罪日益增多,已经成为极难治理的社会顽疾。本文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13年以来办理的毒品案件进行翔实分析,得出毒品犯罪的特点,提出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涉毒犯罪的同时,应探索毒品案件分类办理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尝试使用“捕诉合一”制度;加大涉毒危害宣传,多管齐下,以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毒品 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刘变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19
2013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涉毒案件呈现出案件多发、主体特征明显、青少年涉毒案件增加等特点,需分析原因,探寻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方法。
一、近年来该区毒品犯罪发展态势
(一)毒品案件数量及占办案数量比重居高不下
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三年半时间,市北区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099件1930人,占侦监科办理案件总量的35.15%;公诉科审查起诉毒品案件1091件1902人,占案件总量的31.72%。毒品案件成为市北区院受理数量和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类型,成为“第一大罪”。
(二)毒品案件嫌疑人主体特征明显
1.从人员构成看,犯罪主体以无业人员为主。三年半来,公诉科办理的1902名毒品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嫌疑人为809人,占毒品嫌疑人总数的43.06%,成为毒品犯罪的最大群体。
2.从性别结构看,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较高。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诉部门办理的涉毒案件中女性嫌疑人有475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24.97%,女性参与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
3.从文化层次看,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公诉科办理的毒品案件嫌疑人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238人,占總人数的65.09%。
4.青少年吸毒人员增多。2013年以来我院公诉科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嫌疑人就达到252人,占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总数的13.25%,青少年涉毒人数增加令人忧心。
(三)犯罪类型以贩毒、容留吸毒为主,毒品类型以新型毒品为主
我院办理的贩毒和容留吸毒犯罪占涉毒犯罪类型的98%以上。由于毒贩大都吸毒,导致贩卖毒品犯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常在同一案件中交织出现。从毒品类型看,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逐渐成为最主要毒品。同时,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如氯胺酮、摇头丸、麻古也不断出现。
(四)以贩养吸情况突出,毒品再犯、累犯数量多
从近年来的毒品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大多涉毒案件犯罪目的为“以贩养吸”。毒贩大多自身吸毒,他们吸毒成瘾,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于是选择以贩养吸。另外,我院办理的贩毒案件大多具有贩卖数量少、贩卖次数多、贩卖对象广的特征,这也决定了毒品犯罪类型以贩卖毒品和容量他人吸毒为主,单纯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数量较少。毒品犯罪人员中毒品再犯、累犯人员多,这与对贩毒吸毒人员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高有关。
(五)到案者多为“小鱼小虾”,大毒枭到案少
毒品案件嫌疑人作案方式比较隐蔽,嫌疑人上线与下线多为单线联系,下线一般不知晓其上线详细特征,导致侦查机关查处上游毒品犯罪的难度较大;这种情况也导致贩毒嫌疑人上线到案率较低,尤其是更往上的大毒枭很难到案。
二、毒品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作为沿海发达地区,我区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强,毒品犯罪发案率往往高于其他欠发达地区。
(一)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更多地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生活压力增加、精神信仰缺失,借助毒品来放纵身心、寻求刺激;部分人有猎奇心理,追求“社会风尚”,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警惕;另外,受“圈子文化”影响,毒品吸食也成了一个圈子,这些都是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
(二)毒品价格降低,易于购买
当前毒品类型由传统的鸦片、海洛因转化为冰毒等新型毒品。毒品案件高发,首先是因为新型毒品多为化学合成品,制作成本低、制作工艺简单;其次是因为毒品交易途径多样,既有毒品圈子的贩卖,又有网络上的隐蔽交易,使得购买毒品变得更为简单、便捷。
(三)涉毒案件破案率高
办案实践中,毒品犯罪是公安机关较易侦破的案件。2008年底最高法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承认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合理的“诱惑侦查 ”成为侦破毒品案件常见方法。一般情况下,毒品犯罪的上下线供述吻合,并且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嫌疑人与上下线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容留吸毒罪立案门槛低
2012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有关容留吸毒的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容留两次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毒罪成立的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尽管鉴于该规定的宽泛性,2013年底我市公检法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详细规定“对于存在近亲属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固定恋爱关系,容留对方多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当事人一般不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但实践中,毒友之间的相互容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五)涉毒人员戒毒效果不佳
复吸涉及到很多因素,诸如遭受社会歧视、未得到很好安置、戒毒机制不完善、“毒友”诱惑、家庭功能的受损等。2011年出台的《戒毒条例》规定为包括涉毒罪犯在内的吸毒人员的戒毒提供了依据。但该条例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关键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戒毒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三、发挥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的重要作用
(一)严厉打击涉毒犯罪
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运用刑罚武器严打、狠打涉毒犯罪;二是及时、科学把握涉毒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各地公检法部门常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办案人应及时获取和掌握相关规定;三是加强对毒品案件的调研分析,在办案中及时总结经验;四是加强各部门协作和跨地区协作。
(二)对涉毒案件进行分类办理
一是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办理的涉毒案件多具有证据充足、情节轻微的特点,可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二是探索毒品案件专门办理机制。这是针对毒品案件高发,借鉴交通类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单独办理机制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设想。具体操作中,可抽调刑检部门具有毒品案件办理经验的办案人专门办理毒品案件,提高毒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可以组成专门的毒品案件办理小组,专案专办。
(三)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监督侦监机关侦查方式
办理毒品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是毒品犯罪证据特殊性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的必然要求。诱惑侦查已成为毒品案件,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侦查破案的必要手段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应当从轻处罚,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规定,检察机关应给予公安机关更多的指导。
(四)尝试采用“捕诉合一”制度
目前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忽视搜集能够印证言词证据的相关证据、不重视提取认定嫌疑人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毒品成分鉴定不及时等。而对毒品犯罪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案件承办人可从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开始全程跟踪,对捕后是否起诉、不捕如何处理、对追捕追诉的漏罪、漏犯等问题进行一对一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保证证据的來源合法豏。
(五)加大涉毒危害宣传
一是利用检察宣传的权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载体,采取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工作相结合,加强毒品知识宣传;二是加大在重点场所的宣传。利用标语、传单、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在车站、码头、空港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三是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减少吸毒危害和戒毒康复的教育活动;四是与审判机关联动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控诉、审判等资源优势,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注释: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樊崇元.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9.
赵天贵、高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化初探.人民检察.2013(5).
关键词 毒品 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刘变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19
2013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涉毒案件呈现出案件多发、主体特征明显、青少年涉毒案件增加等特点,需分析原因,探寻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方法。
一、近年来该区毒品犯罪发展态势
(一)毒品案件数量及占办案数量比重居高不下
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三年半时间,市北区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099件1930人,占侦监科办理案件总量的35.15%;公诉科审查起诉毒品案件1091件1902人,占案件总量的31.72%。毒品案件成为市北区院受理数量和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类型,成为“第一大罪”。
(二)毒品案件嫌疑人主体特征明显
1.从人员构成看,犯罪主体以无业人员为主。三年半来,公诉科办理的1902名毒品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嫌疑人为809人,占毒品嫌疑人总数的43.06%,成为毒品犯罪的最大群体。
2.从性别结构看,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较高。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诉部门办理的涉毒案件中女性嫌疑人有475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24.97%,女性参与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
3.从文化层次看,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公诉科办理的毒品案件嫌疑人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238人,占總人数的65.09%。
4.青少年吸毒人员增多。2013年以来我院公诉科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嫌疑人就达到252人,占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总数的13.25%,青少年涉毒人数增加令人忧心。
(三)犯罪类型以贩毒、容留吸毒为主,毒品类型以新型毒品为主
我院办理的贩毒和容留吸毒犯罪占涉毒犯罪类型的98%以上。由于毒贩大都吸毒,导致贩卖毒品犯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常在同一案件中交织出现。从毒品类型看,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逐渐成为最主要毒品。同时,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如氯胺酮、摇头丸、麻古也不断出现。
(四)以贩养吸情况突出,毒品再犯、累犯数量多
从近年来的毒品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大多涉毒案件犯罪目的为“以贩养吸”。毒贩大多自身吸毒,他们吸毒成瘾,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于是选择以贩养吸。另外,我院办理的贩毒案件大多具有贩卖数量少、贩卖次数多、贩卖对象广的特征,这也决定了毒品犯罪类型以贩卖毒品和容量他人吸毒为主,单纯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数量较少。毒品犯罪人员中毒品再犯、累犯人员多,这与对贩毒吸毒人员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高有关。
(五)到案者多为“小鱼小虾”,大毒枭到案少
毒品案件嫌疑人作案方式比较隐蔽,嫌疑人上线与下线多为单线联系,下线一般不知晓其上线详细特征,导致侦查机关查处上游毒品犯罪的难度较大;这种情况也导致贩毒嫌疑人上线到案率较低,尤其是更往上的大毒枭很难到案。
二、毒品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作为沿海发达地区,我区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强,毒品犯罪发案率往往高于其他欠发达地区。
(一)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更多地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生活压力增加、精神信仰缺失,借助毒品来放纵身心、寻求刺激;部分人有猎奇心理,追求“社会风尚”,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警惕;另外,受“圈子文化”影响,毒品吸食也成了一个圈子,这些都是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
(二)毒品价格降低,易于购买
当前毒品类型由传统的鸦片、海洛因转化为冰毒等新型毒品。毒品案件高发,首先是因为新型毒品多为化学合成品,制作成本低、制作工艺简单;其次是因为毒品交易途径多样,既有毒品圈子的贩卖,又有网络上的隐蔽交易,使得购买毒品变得更为简单、便捷。
(三)涉毒案件破案率高
办案实践中,毒品犯罪是公安机关较易侦破的案件。2008年底最高法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承认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合理的“诱惑侦查 ”成为侦破毒品案件常见方法。一般情况下,毒品犯罪的上下线供述吻合,并且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嫌疑人与上下线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容留吸毒罪立案门槛低
2012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有关容留吸毒的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容留两次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容留他人毒罪成立的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尽管鉴于该规定的宽泛性,2013年底我市公检法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详细规定“对于存在近亲属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固定恋爱关系,容留对方多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当事人一般不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但实践中,毒友之间的相互容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五)涉毒人员戒毒效果不佳
复吸涉及到很多因素,诸如遭受社会歧视、未得到很好安置、戒毒机制不完善、“毒友”诱惑、家庭功能的受损等。2011年出台的《戒毒条例》规定为包括涉毒罪犯在内的吸毒人员的戒毒提供了依据。但该条例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关键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戒毒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三、发挥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的重要作用
(一)严厉打击涉毒犯罪
一是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运用刑罚武器严打、狠打涉毒犯罪;二是及时、科学把握涉毒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各地公检法部门常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办案人应及时获取和掌握相关规定;三是加强对毒品案件的调研分析,在办案中及时总结经验;四是加强各部门协作和跨地区协作。
(二)对涉毒案件进行分类办理
一是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办理的涉毒案件多具有证据充足、情节轻微的特点,可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二是探索毒品案件专门办理机制。这是针对毒品案件高发,借鉴交通类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单独办理机制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设想。具体操作中,可抽调刑检部门具有毒品案件办理经验的办案人专门办理毒品案件,提高毒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可以组成专门的毒品案件办理小组,专案专办。
(三)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监督侦监机关侦查方式
办理毒品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是毒品犯罪证据特殊性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关系的必然要求。诱惑侦查已成为毒品案件,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侦查破案的必要手段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应当从轻处罚,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规定,检察机关应给予公安机关更多的指导。
(四)尝试采用“捕诉合一”制度
目前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忽视搜集能够印证言词证据的相关证据、不重视提取认定嫌疑人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毒品成分鉴定不及时等。而对毒品犯罪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案件承办人可从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开始全程跟踪,对捕后是否起诉、不捕如何处理、对追捕追诉的漏罪、漏犯等问题进行一对一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保证证据的來源合法豏。
(五)加大涉毒危害宣传
一是利用检察宣传的权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载体,采取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工作相结合,加强毒品知识宣传;二是加大在重点场所的宣传。利用标语、传单、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在车站、码头、空港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三是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减少吸毒危害和戒毒康复的教育活动;四是与审判机关联动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控诉、审判等资源优势,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注释: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樊崇元.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9.
赵天贵、高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化初探.人民检察.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