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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发展30多年,新的经济产物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由此而产生的新经济制度也层出不穷,其中就包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目前来说它对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第一个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2002年在上海首次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4年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它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在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召回程序方面的不科学等,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比中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汲取经验,并结合中国社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