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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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可以作为福利予以取消吗?
  
  编辑同志:
  受金融风暴的影响,我所在的企业效益下滑,为了减负,企业老总最近宣布,职工的带薪休假作为一种福利,予以取消。我和孩子、丈夫准备了很久的暑期游计划,随着老总的一声令下,破灭了。事后我想,带薪休假是福利吗?老总有权宣布取消这一制度吗?
  读者 秀丽
  秀丽读者:
  首先应当明确,带薪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享受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前不久已经实施的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作出了可操作的详细规定。带薪休假,不是企业老总给予的“恩赐”,不是谁说取消就可以取消的。当然作为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这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劳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好多政策,企业谋求发展应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企业减负应当在其他方面下功夫,而不应当把眼睛盯在劳动者利益的减损上。在当前由于金融危机企业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坚持职工带薪休假,不但能提高企业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稳定职工队伍,同时职工休假旅游、购物,也有利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企业应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何况目前很多企业开工不足,带薪休假,最长也不过十五天,一般是职工轮休,并不会使企业增加更大的成本压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胜秋 孙艳
  
  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能否请求返还中介费?
  
  编辑同志:
  听说到国外打工收入丰厚,我有些动心,刚好市里某公司组织出国劳务培训,便报名参加了。培训的项目为注塑工,学成后可到日本从事注塑工劳务。经过几个月的学习,并先后交纳了4万元出国劳务费用后,我终于飞往日本,开始了洋打工之旅。到了日本,才发觉上当受骗,我从事的根本不是注塑工劳务,而是被安排到一垃圾处理场从事垃圾分类分拣工作。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我无比气愤,却也无可奈何,只得忍气吞声地先做了一段时间。不久前,我返回国内。立即找到中介公司算账。请问,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能否请求返还中介费?
  讀者 陈晓洁
  陈晓洁读者:
  你与中介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即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作为中介公司来说,保证出国劳务顺利成行,保证劳务工种符合合同约定,保证劳务报酬不低于合同约定,是其应尽之责。某公司虽然促成你的出国劳务之行,但工种却从注塑工变成分拣垃圾,即便工作时间不变、工作报酬不变甚至高于约定,也应当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因为,工种的变换并未征得你的同意,而且垃圾分类分拣工作,并不十分体面。你心中自然毫不情愿。当然,工作体面与否并不是主要的,关键是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出国劳务合同约定的承诺,未能让你走上注塑工的岗位。
  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中介公司也许是明知故犯,为赚取中介费,而故意将垃圾分类分拣工写成注塑工:中介公司也可能是受骗者,日方公司以招注塑工为由,招来后再强行转为垃圾分类分拣工。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就出国劳务合同来说,中介公司都是违约方。既然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你可大胆走上法庭,请求中介公司偿还出国劳务的费用4万元,法院定会予以支持。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祥、
  
  丈夫被车撞死,妻子能否要求赔偿日后的生活费?
  
  编辑同志:
  2009年2月16日,我姑父(56岁)一早起来穿过门前的公路欲到对面,这时,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一下把他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车主胡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我姑妈和姑父生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另过。姑父是家里的顶梁柱,平时家里生活收入主要靠其一人,我姑妈(50岁)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婚姻法中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此。我姑妈要求胡某还要一并赔偿她以后的生活费,但胡某坚决不同意。请问:丈夫被车撞死,妻子能否要求赔偿生活费?
  读者 任萍
  任萍读者:
  根据来信所述。胡某确实不应给付你姑妈生活费。
  首先,你姑妈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享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享受生活费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你姑妈显然不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实践做法,其未满55周岁,一般应认定为来丧失劳动能力,且还有二位子女对其具有赡养义务。因此也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人的)成年近亲属”。
  其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含义是特定的,不同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扶养与被扶养的含义。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相互分享、同甘共苦,不能自私自利,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送医院治疗。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这种扶养关系亦纳入到必须给予赔偿的范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谢兼明
  
  别人盗印的书他装订销售了是否也犯法?
  
  编辑同志:
  2008年11月,周某在向李某催讨15万元借款时,发现李某利用承包经营印刷厂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大量印制了《新华字典》半成品、活页、封面。由于李某确实无力还债,加上李某同意用这些半成品先抵消部分债务,周某遂将之带回家中,设法装订了3100册,并已销售1600册,获利32000元。请问:周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 肖苇
  肖苇读者:
  周某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周某明知系盗版书的半成品,却为了从中获利,抵消借款,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二是这些半成品虽不是由周某所印制,但其装订成书并销售的行为,同样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三是周某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系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 节的情形。而周某的违法所得达32000元,装订成书达3100册,明显当属其列。
  广西桂平市碧滩司法办律师 江志文
  
  离婚后前夫去世,女儿愿和继母过,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1996年与黄某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雪。由于丈夫经常在喝醉酒后对我施暴,我不堪忍受他的折磨,于1999年与他协议离婚,女儿小雪由他抚养。二年后,前夫黄某与机关公务员邓女士结婚。说句心里话。邓女士这位后妈待小雪如同亲生女儿,对她百依百顺,疼爱有加。半年前,前夫因肝癌去世,小雪仍与邓女士生活在一起。今年8月,眼看开学在即,我找到邓女士协商变更女儿抚养关系一事,希望能将小雪交给我抚养。邓女士听我道明来意,显得很无奈,眼眶湿润,哽咽无语。小雪见了。连忙上前给她擦眼泪,还搂着她的脖子一个劲地安慰:“妈咪别哭,别哭……”说完,她嘟嘟着小嘴对我嚷道:“你根本就不是我的妈咪,我不跟你走!”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女儿判给我直接抚养吗?
  读者 粱玉梅
  梁玉梅读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作为生母的你和作为继母的邓女士,都负有抚养教育小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虽然是小雪的生母,但在与前夫离婚后。与小雪接触较少,并未与她建立较好的母女感情。小雪已经超过10周岁,虽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她强烈要求继续随邓女士生活,并表达了对你的反感。况且,邓女士是机关公务员,完全有能力抚养小雪。因此,小雪随邓女士继续生活,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故你想通过诉讼争得小雪的抚养权是很困难的,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租友相亲”能否索要报酬?
  
  编辑同志:
  李某是一位大龄男青年,其父母曾多次向其发出过“催婚令”。日前,为能给父母一个交待,取悦并安慰患有重病的父母。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由我以恋人的身份随他回家,报酬为4000元。事后,李某提出,虽然我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也非常满意,但前后仅五天时间,价格太高,而拒绝依约付酬。请问:李某应否支付报酬?
  读者 沈斐
  沈斐读者:
  李某应当依约支付报酬。
  首先,租友协议是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尚属于无名合同。就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一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二是参照《合同法》分则及相关法条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即判断“租友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是要看它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只要没有违反,形成的协议也就对彼此具有约束力。一方面,鉴于我国还没有禁止租友相亲的法律规定。即表明你们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你们签订“租友协议’’的根本目的,仅仅是为了安慰李某患有重病的父母。让其高兴、放心·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尽孝美德,不仅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还维系着社会公德,即并无不当。其次,租友协议体现着一种雇佣关系,李某要支付报酬是因为你假装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以表演的形式反映出来。该雇佣关系虽是特殊的、狭义的,但同样基于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德,也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你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非常满意的情况下,李某应当依约履行。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罚我有道理吗?
  
  编辑同志:
  我们有17年看不到有线电视,因为管理部门嫌我们这块儿只有四户人家,距离主线有200米,架一条支线太不合适。后来我的邻居自己出钱买了200米线和三根电线杆,他们家能够看到有线电视了。我很羡慕,便问能否将我家的电视线接到他家的线上,他倒是很痛快就答应了,但提出让我每月交给他10元钱,并说比公家的便宜2元。就这样我看了两年。
  2007年电视管理部门找到我,说我偷看了有线电视是违法的,强行掐断了我家的电视线,并要求我不但补交两年的有线电视费,还要巨额罚款。我辩解说也是花了钱的,但他们说我缴费给邻居不算数,没交给他们就不行。
  我觉得并没有白看电视,却披强行剥夺了权力还要被罚款,很冤枉。遇到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办呢?
  读者 刘士录
  刘士录读者:
  对你多年看不到有线电视表示同情和理解,你反映的事情是两个问题。一是个人是否有权接入有线电视。二是你交给邻居的钱怎么算。
  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也就是说个人无权接入有线电视,私自接入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规定》第二十八条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00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三)指出: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你的邻居每月收你10元钱,没有法律依据。他既不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资格。因此不能认定你已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交过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以上是你这件事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你应当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与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你的邻居沟通,协商处理好此事。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 刘俊启
  
  请求返还彩礼,只能由儿女们当原告、被告吗?
  
  编辑同志:
  村里的老刘收了我家一万多元彩礼,答应将他家的二姑娘嫁给我的二儿子。可二姑娘死活不同意,我二儿子也不想强求,没办法我只能要求老刘退回彩礼,可老刘说这笔钱都用于盖房子了,没钱退。我想去法院告,有人说这事应由我二儿子当原告,老刘的二姑娘当被告。可我儿子怕丢人,说这事与他无关,不同意去告,这该咋办?我真的不能当原告吗?
  读者 赵冬云
  赵冬云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规定,你家有权让老刘退回彩礼。
  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的往来。比如彩礼的给付人既可以是男方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男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女方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嫁妆、物品的反倒很少。给付的彩礼往往用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甚至是全家举债所为。所以,鉴于二姑娘根本不同意这门婚事,你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老刘,老刘应以其家庭共同财产返还彩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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