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程度、法治文明的实现程度,都有赖于对人格权的保护和加强.而现行人格权的立法状况尤为堪忧,人格权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社会生产关系,以至于大量的人格权侵害案件涌入法院,而法官往往面对如此多元的人格权侵害案件束手无策,对不属于《民法通则》所具体规定的各项人格权,要么采取类推的办法,间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