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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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法规是《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内容,规定了轮式车辆以及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和防盗性的要求,技术要求覆盖乘用车、商用车、专用汽车等所有车型。联合国法规旨在于全球范围内统一协调汽车技术规范,减少国际贸易技术障碍。介绍了联合国法规内容构成以及命名方式,有利于中国汽车行业在参与国际法规协调工作中,准确区分联合国法规影响因素以及后续制修订过程中的各类文件,从而有效地进行跟踪和研究,为国内相关技术改进和革新提供重要参考。
  联合国法规是《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内容,旨在于全球范围内统一协调汽车技术规范,减少国际贸易技术障碍。
  《1958年协定书》是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协议,该协定书旨在建立与车辆及其部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相关的统一法规,促进相互承认型式批准,减少国际贸易技术障碍。该协定书于1958年3月20日缔结,1959年6月20日生效,于2015年作出第.:次修订。目前,《1958年协定书》共有54个缔约方,其中包括绝大多数的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非欧洲国家。
  截至目前,协定附有144项(不包括UNR0法规)联合国法规,这些联合国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道路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它们的装备和部件,这些联合国法规已在不同程度上被各缔约方采用。采用这些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之间对等承认车辆型式的批准,首先在欧洲如今也在全世界促进了机动车辆及其装备和部件的贸易。
  联合国法规对专用汽车行业的指导性作用
  标准技术能力的提高将强制或促进专用汽车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水平的提升。目前,我国专用汽车产品的标准体系趋于完善,但对国际法规的参与度不高,无法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法规的协调与统一。因此,深刻理解联合国法规这一最具国际影响力法规的制修订机制以及联合国法规本身的内容、特点和作用,将有利于我国专用汽车产品质量和产业影响力的有效提升。
  研究专用汽车领域联合国法规以及法规对我国汽车产业的适用性、可行性,可由此引入适合我国产业情况的法规内容,替代滞后法规,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竞争力提升。同时,对于我国的优势领域,将会同时推动相应标准的英文版翻译,可提交进入联合国法规、全球技术法规的备选库,并最终推动联合国直接采用或间接转化我国的专用汽车标准,在国际上渗透我国专用汽车领域的标准和技术,进而促进我国专用汽车产品对外出口,逐步拓展国外市场。
  联合国法规内容
  联合国法规包括如下内容:
  a.轮式车辆、相关的装备或部件;
  b.主要以性能为导向而不是以限制设计为目的的技术要求,包括酌情对现有技术、成本和效益的客观考量,以及可能的备选方案等;
  c.实施所需的试验方法;
  d.授予型式批准及相互认可批准的条件,包括管理规定、批准标志和确保生产一致性的条件等;
  e.联合国法规生效的日期,包括采用该法规的缔约方依照该联合国法规进行批准的日期,以及他们接受批准的日期(如果不同的话);
  f.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文件。
  如果需要,联合国法规可包括经过审批部门认可的、对提交审批的轮式車辆、装备或部件的型式进行验收试验的实验室的参考资料。
  除一般联合国法规外,《1958年协定书》还规定制订一个联合国法规,即UNR0,以建立整车型式批准制度。UNR0应规定包括同一版本法规中有不同严格等级之内的范围、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联合国法规的命名方式——修正本系列、版本、修订版
  联合国法规(UN Regulation)是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下《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内容,规定了轮式车辆以及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和防盗性的要求。联合国法规旨在于全球范围内统一协调汽车技术规范,减少国际贸易技术障碍。
  某项联合国法规发布后,随着技术更新,后续将在原联合国法规基础上制定技术修正本(类似于我国国标的修改单),从而相应满足车辆安全性和环保性等的要求,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法规协调。
  出于技术、行政管理的需求,通常以如下3种方式对联合国法规的更新修正本进行命名:
  a.“修正本系列”是联合国法规的技术内容状态,依据车辆型式和车辆系统/装备/部件的技术要求变化而形成的文本;
  b.“版本”是联合国法规在特定日期的法律状态,法规原始文本或修正本系列在该日期有效;
  c.“修订版”是UNECE秘书处的一种管理程序,是对原始文本或该联合国法规之前所有修正本内容合并后形成的文本。
  1.联合国法规的修正本
  修正本(见图1)在WP.29及其附属工作组决议后产生。可能是制定修正本系列,规定更严格的要求(如更严格的限值)。在原来较低要求的情况下,或者对现有规定进行说明从而避免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可制定増补件。
  1.1 修正本系列
  车辆型式和车辆系统/装备/部件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应制定修正本系列,并规定生效日期,进而依据法规新版本取得联合国型式批准。此过程中,将相应改变型式批准标志,使之区分依据修正后的联合国法规获得的新型式批准(以下称为“新型式批准”)与依据之前修正本或未修正的联合国法规获得的现行型式批准(以下称为“现行型式批准”)。
  法规的新修正本系列生效,即产生法规的新版本,法规新版本决定产生新型式批准。
  最新修正本系列生效之日起,缔约方必须接受新型式批准,可接受或不接受现行型式批准,除非最新修正本系列的过渡条款中有特殊说明;缔约方可以按照法规新版本授予型式批准,也可以继续依据之前的任何版本授予型式批准。   新修正本系列(见图1)通常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缔约方依据法规新版本开始颁发联合国型式批准的日期,以及缔约方必须接受以上批准的日期(日期a)。一般情况下,该日期为修正本系列(版本)的生效日期。
  b.缔约方不强制接受依据法规之前版本授予型式批准的日期(日期b)(该批准在该日期b后授予)。
  c.缔约方不应接受依据法规之前版本授予型式批准的日期,不论该型式批准在何时授予(日期c)。
  d.修正本系列中有关批准标志条款的更新,以及更新后批准标志的示例,除非根据《1958年协定书》的规定,该标志被UI1取代。
  新的修正本系列可能规定对现行型式批准授予扩展的条件(即对现有车辆型式进行较小改动,不影响车辆型式的基本定义)。以上对于日期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型式扩展,也就是说,如果有型式批准的扩展,则日期b之前授予的扩展,至少在日期c之前应继续被缔约方接受。
  此外,新的修正本系列可包含生效日后适用的过渡条款,声明不强制法规相关缔约方接受现行批准。
  为了协调产品的技术性变化,只要可行,日期b和日期c应为某年份的9月1日。
  1.2 增补件
  増补件(见图1)是联合国法规的一种修正本,不对型式批准标志进行修改,其作用是:
  a.对试验程序进行说明,不提出新要求;
  b.纳入某法规生效后出现的新发展(即法规范围的扩展)。
  增补件不是缔约方用来区分新型式批准和现行型式批准的文件。
  増补件在生效之日起即可被采用。増补件生效后,依据联合国法规修正本系列进行的测试如果受到增补件影响,测试中应考虑增补件中的内容。自増补件生效之日起,新型式批准的所有程序应该考虑増补件中的内容,以及相应修正本系列中过渡条款的规定(如果有)。
  除非事先有特殊规定,可在原型式批准有效条款基础上,继续授予型式批准的扩展。
  现行型式批准仍然有效,缔约方应继续认可该批准。
  1.3 勘误本
  勘误本(见图1)是联合国法规和修正本的内容的纠正(即对一个或多个错误进行改正,如语法错误或无意的遗漏),通常用来避免对法规产生误解。勘误本发布后即生效,生效日期也是《1958年协定书》管理委员会的采纳日期。
  2.聯合国法规的版本
  “版本”(见图1)是联合国法规在特定日期的法律状态,法规原始文本或修正本系列在该日期有效。
  法规的新修正本系列生效,将产生法规的新版本,法规新版本决定产生新型式批准。
  新法规生效并被采用以后,即生成00版本。该法规原始文本的后续增补件(如果有)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该00版本的一部分。后续每个法规的修正本系列(即01系列,02系列…)生成一个版本(即01版本,02版本…)。
  3.联合国法规的修订版
  “修订版”(见图1)是UNECE秘书处的一种管理程序,是对原始文本或该联合国法规之前修正本内容合并后形成的文本。
  4.特殊情况的考虑
  4.1 修正本系列的特殊情况
  a.引入有关装备/部件安装的新要求
  如果法规增加装备和/或部件的安装要求,但是对这些装备/部件本身的要求没有改变,也没有必要改变装备/部件的型式批准和批准标志,则建议在特殊过渡条款说明:
  “XX采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应该继续接受依据联合国法规之前修正本系列对装备/部件授予的联合国型式批准,应继续依据联合国法规之前修正本系列对装备/部件授予型式批准的扩展。”
  b.某些车辆/系统/装备/部件的要求发生变化
  当一个修正本在法规范围内改变了某些车辆/系统/装备/部件的技术要求,同时其他车辆/系统/装备/部件的技术要求不变,则建议在特殊过渡条款说明:
  “xx采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应该继续接受依据之前联合国法规修正本系列(未受XX修正本系列变化的影响)对车辆或车辆系统/装备/部件授予的联合国型式批准,同时继续授予以上型式批准的扩展。”
  c.之前修正本系列永久有效
  如果采用缔约方同意无限期继续接受现行型式批准,则新的修正本系列可以作为特殊过渡条款,而不设定日期c,同时说明:
  “xx采用该法规的缔约方应该继续接受在日期b之前依据联合国法规之前修正本系列授予的联合国型式批准。”
  4.2 増补件的特殊情況
  如果一个增补件不改变技术要求,则自增补件生效之日起应接受依据该增补件授予的型式批准。为达到以上目的,増补件应包含以下条款:
  “xx自该联合国法规XX修正本系列的YY增补件正式生效之日起,采用该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不应拒绝授予或拒绝接受依据该联合国法规XX修正本系列YY增补件授予的联合国型式批准。”
  如果需要给实际生产预留时间,使之符合新增补件条款的要求,可能需要以下过渡条款:
  “xx自联合国法规XX修正本系列YY增补件生效之日起…个月内,采用该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可继续依据该法规XX修正本系列授予型式批准,同时可不考虑增补件YY的要求。”
  结语
  在当前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由大做强的关键转型期,专用汽车行业也要顺势而为,从专用汽车量化生产升级为品质制造,乃至跟上发达国家的设计、研发、制造水平。因此,联合国法规对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指导作用不容小觑。本文作为联合国法规研究的基础文件,阐述了联合国法规的内容和特点、命名方式和法规制修订程序,有利于专用汽车标准法规从业者了解联合国法规的内涵和作用,明确联合国法规的实施方式方法,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国内专用汽车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我国专用汽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而使我国发展成为真正的专用汽车产业强国。
  注1:UI,“Uniqueldentifier”的首字母缩写,中文为“唯一标识符”,《1958年协定书》附录5规定,如果有关轮式车辆、装备或部件的型式批准信,ft存储在安全的网络数据库中,则联合国法规规定的批准标志4用“唯一标识符(UI)”代替,除非联合国法规另行规定。“唯一标识符”由数据库自动生成。
  参考文献
  [1]傅剑华[朱毅,沈等].2016.国际机动车认证制度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707-748.
  [2]UNECE.ECE/TRANS/WP.29/2016/2《1958年协定书》第三修订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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