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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法领域中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与颁布对于政府诚信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诚信 政府 行政相对人
作者简介:胥丽娜,辽宁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58-01
目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在各类诚信中,政府诚信居首位,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与颁布对于政府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诚信的缺失
政府诚信在诚信建设中起着表率与领导的作用,是各类诚信之首,而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突出的诚信危机却与政府的的诚信缺失有着一定的联系。政府的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太大,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具体的行政决定随意更改,既破坏了行政的公信力也使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轻诺寡信,对自己的行为出尔反而;政府信息不透明等。
政府不诚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与政府在心里上的疏离以及公信力的下降,而当政府公信力下降到一定限度时,就不能在公众中树立诚信形象,进而阻碍了社会的整体诚信力的提高。
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二)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即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告知制度。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
4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
5.不单方接触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
6.救济制度。内容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
三、行政程序法在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制度
通过行政程序立法解决行政公法中的诚实信用问题,不仅可能,而且也是行政程序立法神圣的责任。因此,行政程序法可以在行政立法这一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认。首先,要明确规定行政立法必须予以公布才能生效;其次,法律一旦公布,就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再次,法律一般不得溯及既往,特别是对公民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禁止具有溯及力;最后,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修改或废止法律,对于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有利于通过营造“诚信政府”,带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
行政程序法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此原则不仅规范和制约羁束性行政权,还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性行政权,从而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全面负责,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特权。行政程序法的设立实施,有利于营造政府诚信形象,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
(三)有利于公正价值追求的实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只能依赖于公正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诚信建设的热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自然增强了对政府诚信形象的认可,从而自然产生对诚信建设的認同热情。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比较法研究.2004(2).
[4]刘莘,邓毅.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刍议.行政法学研究.2002(4).
[5]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法学杂志.2001(5).
[6]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法学.2004(1).
[7]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出版信息不详.
[8]刘莘.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诚信 政府 行政相对人
作者简介:胥丽娜,辽宁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58-01
目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在各类诚信中,政府诚信居首位,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与颁布对于政府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诚信的缺失
政府诚信在诚信建设中起着表率与领导的作用,是各类诚信之首,而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突出的诚信危机却与政府的的诚信缺失有着一定的联系。政府的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太大,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具体的行政决定随意更改,既破坏了行政的公信力也使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轻诺寡信,对自己的行为出尔反而;政府信息不透明等。
政府不诚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与政府在心里上的疏离以及公信力的下降,而当政府公信力下降到一定限度时,就不能在公众中树立诚信形象,进而阻碍了社会的整体诚信力的提高。
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二)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即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告知制度。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
4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
5.不单方接触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
6.救济制度。内容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
三、行政程序法在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制度
通过行政程序立法解决行政公法中的诚实信用问题,不仅可能,而且也是行政程序立法神圣的责任。因此,行政程序法可以在行政立法这一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认。首先,要明确规定行政立法必须予以公布才能生效;其次,法律一旦公布,就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再次,法律一般不得溯及既往,特别是对公民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禁止具有溯及力;最后,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修改或废止法律,对于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有利于通过营造“诚信政府”,带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
行政程序法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此原则不仅规范和制约羁束性行政权,还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性行政权,从而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全面负责,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特权。行政程序法的设立实施,有利于营造政府诚信形象,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
(三)有利于公正价值追求的实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只能依赖于公正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诚信建设的热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自然增强了对政府诚信形象的认可,从而自然产生对诚信建设的認同热情。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比较法研究.2004(2).
[4]刘莘,邓毅.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刍议.行政法学研究.2002(4).
[5]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法学杂志.2001(5).
[6]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法学.2004(1).
[7]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出版信息不详.
[8]刘莘.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