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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20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其制度价值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但同世界各国预告登记制度相比,我国预告登记适用范围较为狭隘,局限在因双方协议所产生的不动产买卖中。为了使这一制度有更大的价值发挥空间,应当借鉴各国立法,从请求权范围、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对象等方面来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