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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党政机关原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凌志、宝马等六种进口轿车,无论是1992年7月1日以前或以后购置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应于1995年6月底前变卖。 二、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党政机关1992年7月1日前购置的超过规定标准的进口轿车,除第一条所列G种车外,其余的可以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符合标准的国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