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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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对甘肃省涉农群体性事件的简要分析,指出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影响,认为要加强其积极影响在农村公共安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需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涉农 群体性事件 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021-01
  甘肃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7.35%,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近年来甘肃省群体性事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并影响着甘肃农村社会公共安全。正确认识涉农群体性事件及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影响,是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为此,笔者试图从甘肃省涉农群体性事件分析入手,指出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影响,希望能为农村公共安全科学发展抛砖引玉。
  一、甘肃省涉农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
  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落实,因非法占地和草山、矿产权属纷争,1985年开始出现以落实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农民集体上访申诉。20世纪90年代后,甘肃省涉农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开始增长,主要由矿产开发和征地等纠纷引发,且出现逼迫基层政府的趋向。2000年后,又增加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及一些偶发事件而引发的涉农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幅明显、在所有事件中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并成为最主要的类型之一。2010年后,事件发生总量有明显下降,但单件事件参与人次数有明显增加,农地征收成为引发涉农群体性事件最主要的事由。
  资源权属、农民负担、腐败、征地、民族冲突是主要引发因素。草山、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纷争以及家族或宗族之间的日常矛盾冲突多引起以群体性械斗为主要形式;因有形和无形负担过重、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多引起围堵党政机关、聚众上访、阻塞交通和械斗等形式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因农村干部贪污向上级政府反映而长期没有适当、合理、满意的答复,多引发聚众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请愿静坐等形式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因法规不完善、基层政府和干部个人私欲膨胀使农民对农地征收补偿不满,多引发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请愿静坐等形式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在民族混合居住区因个人间摩擦、对抗公务行为,多引起涉及民族冲突的聚众滋事或聚众械斗、阻塞交通、聚众上访、请愿静坐等形式的涉农群体性事件。根据近三年甘肃省涉农群体性事件统计情况看,有60-80%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以聚众上访为主要形式,单件事件中采用聚众滋事和聚众围堵冲击的比例有所增加,采用聚众阻塞交通和聚众械斗方式的数量呈波折上升态势,说明单件事件采取多种形式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是危害人身和合法财产的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少参与者易受极端情绪影响或个别人鼓动产生非理性、肆意践踏和破坏社会准则的行为冲动,继而使很多人传染进行这种从众过激行为,并使涉农群体性事件带有严重暴力和破坏倾向。不仅参与者付出了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整个社会为解决事件也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根据笔者收集的网络信息,可以推算2010年至今甘肃涉农群体性事件已造成数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甚至局部社会动荡不安等后果。
  二是损害正常人际关系,增加了矛盾冲突各方的恩怨和不信任。一方面,矛盾冲突的一方或双方在事件的对立和斗争过程中对抗程度的进一步加剧,不管事件最终如何处理,政府和干部的信誉、政绩都会受到影响,也会破坏、伤害了农民、政府、干部之间的感情,增加矛盾冲突各方的恩怨和不信任感。另一方面,由于最初行动目标不一定能完全达到,被过度动员起来的政治热情有可能会被人利用而失去理性或变得心灰意冷,没有产生期望效果还可能使农民不再考虑目标是否正当、行为是否疯狂,甚至尝试通过犯罪等极端手段来达到期望的目标。
  三是增大矛盾冲突处置难度,降低民众的社会认同感。一方面,大部分事件本身有预谋和组织、矛盾冲突复杂、主体众多、行为非理性,再加上较高政策性的处理要求又难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引发事件的矛盾冲突,使认定事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时稍有偏差就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引起更大规模的社会骚乱。另一方面,事件参与者的要求即便多数合理或部分合理,也会有个别人不断策划、煽动利用各种极端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施加压力和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甚至有组织地同地方政府对抗,使更多人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并形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让农村社会民主与法制观念冲突加剧,公共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降低,从而难以认同现有社会。
  三、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积极影响
  一是不满情绪在事件中得以宣泄,农村公共安全管理压力得以部分释放。一方面,参与不破坏现有社会结构的前提下发生涉农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宣泄了参与者的不满情绪、释放出长期积聚的一些农村社会负能量,使部分心态失衡者心理得以平衡,农村社会矛盾冲突得到排解和缓解。另一方面,合法的制度化社会控制机制对涉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让参与者的个体诉求、集体诉求都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释放和回应,敌对情绪减少,农村社会中的不满和危机得到缓解,避免了农村社会的矛盾积累和冲突加剧,减少了农村公共安全管理的压力。
  二是提醒农村基层政府改进工作不足,推动农村公共安全的科学发展。当前,涉农群体性事件虽表面有偏激的言论和过激的行为,但矛头不是指向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指向部分农村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僚主义和决策失误,发出了“部分农民的生存状态已经非常糟糕”的信号,表明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转存在结构性问题,促使政府警醒、反思存在的问题或不足进行补救和变革,迫使社会各界真正思考涉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积极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追究责任等行动来改变这种状况,从而推动农村公共安全的科学发展。
  当前,由于农村公共安全基层实务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缺乏培训,社会管理多元主体对农村公共安全的共同参与还不够充分,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涉农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公共安全的积极影响,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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