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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一宗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其中有一块土地的原有产权人为烟草公司,根据我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的拆迁还建协议约定:我公司以1:1.2的比例还建其商业门面.还建商业门面已于2013年12月交付,按照我公司对外销售同类房屋价格计算,还建商业门面的市场价格应为3000万元.请问:1.我公司还建被拆迁户的商业门面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2.如果我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否应当按照销售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即3000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