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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电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第四条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一)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二)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