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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引入了西方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释明权”,规定了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该规定有利于修正“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从实践问题和该规定的理论背景、立法价值取向入手,论述“诉请变更告知”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为完善该规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