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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在推行全国性竞争政策时认识到准许第三方使用特定的国家重要设施如电话网络、电力网或燃气管道对于鼓励电信、电力及燃气等有关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在引进使用制度之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辨论很大程度上集中于《贸易行为法》第46条能否为管制重要设施提供充分基础或者能否授权对自然垄断市场进行更直接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