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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是特殊商品.如果其经营者不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就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也不能指导农民正确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十七条规定,可以经营的单位是:供销合作上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柳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