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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某乡副乡长魏某与该乡人大主席蔡某依法对该乡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时,魏某被葛甲、葛乙殴打致左眼轻伤。案发后,葛甲潜逃。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葛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院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葛乙赔偿魏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000元,魏某放弃对葛甲的民事赔偿请求,但葛甲与其父葛丙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