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改后的《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则对受贿罪的规定,是由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第18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修改而来。尽管这一规定比原《刑法》第185条要明确得多,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仅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略作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