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数字平台庞大市场力量引发的市场聚合、市场结构集中等垄断隐忧引发全球关注,市场力量评估是事前监管与事后反垄断执法的基础性问题.数字平台市场力量评估的困境根源在于,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平台庞大市场力量引发的市场聚合、市场结构集中等垄断隐忧引发全球关注,市场力量评估是事前监管与事后反垄断执法的基础性问题.数字平台市场力量评估的困境根源在于,既有的结构主义改良论与非结构主义推定论所依赖的“供给侧分析视角”对数字世界商业逻辑存在认知偏差,亟需视角转换,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竞争策略与运作逻辑是围绕“需求侧控制”展开.在具体评估逻辑展开上,需要以“需求侧控制能力”为主线,以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实现以及阻碍消费者需求转向为动态逻辑,重点评估临界用户规模的获得与维持能力、网络外部化能力、转换成本的策略性控制能力、构筑数字生态竞争系统能力、掌握与获取数据能力.
其他文献
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是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治党的理论和实践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应该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可适用性等基本特征.从地方实践观察和分析,目前党内法规
摘 要:从“平台-数据-智能-融合-普惠”这一视角出发,结合我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基础和政策导向剖析政务数字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务数据安全的风险和挑战。政务数字化和政务数据安全治理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涉及政府组织结构及公共服务价值选择的问题,其背后的实践逻辑是政府职责体系的变革。具化到我国政务数字化和政务数据安全的需要,厘清政府部门数据汇集和共享的职责以打破“数据孤岛”,构
摘 要:为应对“案多人少”的司法审判压力,域外相关国家设计了小额法庭、一期日审理原则、小额索赔程序等进行案件分流,从而减轻诉讼压力,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正义。立案登记制下的中国司法面临着大量审判任务,简案快办、集约审判都亟须小额诉讼程序释放更多的程序效能。但是,程序适用率偏低、效率优势不明显、转换率较高的运行弊病掣肘着小额诉讼程序效能的发挥。所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关键词:小额诉讼;
摘 要: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建立的初衷是打击潜逃海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完善国际追逃追赃机制,但因其法条表述过于笼统且缺乏既往适用经验参考,导致在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被告人各项权利保障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文章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研讨,尝试为该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摘 要: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伟大实践中所形成的众多具体精神的合集。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形成跨越了百年之久,呈现出显著的时代性、民族性、革命性与科学性。其中,“开拓创新、兼容并蓄”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主要特征,“战天斗地、不屈不挠”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核心品质,“热爱祖国、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价值追求,“信念坚定、无私奉献”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
UGC保护中的作品权利归属和侵权后的维权问题是权利人与平台面临的共同难题:一方面,需要明确UGC相关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权利归属,尤其是在UGC内容包含海量素材的情况下,作品的认定更是对现有筛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需要设立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大规模的UGC内容在保护和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技术、人力和专业的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对UGC作品的保护目的,权利人在要求平台承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的同时,也应考虑赋予平台更多的权利以便更有效率地进行维权。UGC版权保护平台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
从我国经济运行的现实出发,采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对日益加剧的金融资源“脱实向虚”过程中的经济主体行为进行分析,指出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及企业家基于自身利
摘 要: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是内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因此,基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结合互联网的鲜明特性与运作趋向,分别形成制度供给机制、议题引导机制、技术革新机制、协同联动机制以及现实关照机制,进一步建构起多维治理机制来系统运作,不失为提升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一种实践路径。实现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有助于推动营造安全有序、向上向善
摘 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历史成果,而空间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好地践行的构成性要素之一,是其长期实践的历史场域,更是其具体展开的现实依据。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一带一路”的实践路径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物理空间拓展、新型国际关系的建设促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社会空间构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强化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观念空间塑造。三位一体空间的打造和生产
摘 要:环境信息法是调整环境治理主体在环境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因环境信息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环境信息法立法应肩负新的时代使命,在立法范式上,要实现从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变;在立法理念上,要实现从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向环境信息服务保障转变;在制度构建上,要实现从单向度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向环境信息流“全过程”民主参与制度转变;在信息规制模式上,